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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
| 2006.6.13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为全面深入落实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的基础上,现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要求,特制定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治理任务和目标 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的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目标是: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二、关于治理范围 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要求,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两个领域,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治理工作是会同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直接组织中央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并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专项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设想如下: (一)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3月下旬到4月底,为调研摸底阶段。调研的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目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调研将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座谈调研。邀请部分中央预算单位、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中标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具体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二是书面调研。制定详细的调研提纲,下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中标供应商,进行书面调研;三是基层调研。国库司会同驻部监察局、企业司等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成调研组到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 在调研摸清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各地区和各部门执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5-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该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是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10月为整改阶段。一是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财政部门将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办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投资评审、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11-12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财政部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组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成立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由金人庆部长担任,副组长为金莲淑纪检组长和张弘力部长助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弘力部长助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库司司长詹静涛、副司长周成跃、驻部监察局副局长樊德新和企业司副司长袁海尧担任副主任,国库司杨晋明处长、驻部监察局张志学副主任和企业司刘红娟副处长为联络员,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国库司。 (二)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将负责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中央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牵头。 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五、主要措施 为确保上述工作能够不折不扣地完成,财政部将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要重视宣传、教育和学习,一方面提高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促进各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促进专项治理工作逐步深入。财政部将就如何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提出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和编发简报等形式,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为发现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将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定期、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情况,各省级财政厅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举报和通报制度。 (三)完善商业贿赂惩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将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改革,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各级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改革各项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从源头上遏止商业性贿赂支出行为。二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管理上,要针对政府采购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受理制度,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减少人为干预;要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五)完善产权交易制度,配合国资委开展治理工作。财政部将积极推进《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和财务制度改革工作,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规范收支财务行为;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克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坐支行为;加强有关产权转让的财务管理,解决财政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加快《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立法立规工作,保证资产评估行业在维护产权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除中央统一部署的治理范围外,我部监督指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所属有经费的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为获得经营利润,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为此,财政部还将加强对这些行业和单位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