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回访制度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供货、售后服务、守约信誉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后续监督工作水平和服务工作质量,近日,江苏省东台市出台了《政府采购回访制度工作程序》。这标志着该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回访制度。该项制度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回访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由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均属回访范围。
  二是明确了回访程序。 ① 录入采购项目信息。每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当日就应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标的、招标时间、中标供应商名单等相关信息资料逐项填入《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记录簿》,作为后期回访依据。 ② 确定回访时间。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回访时间。原则上货物类项目一般在使用运转一月或一定的时间后进行回访;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回访,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③ 严格按照确定的回访时间,对已登记过的采购事项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接待人、回访意见以及回访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等详细情况及时做好回访记录。 ④ 落实回访意见和建议。对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逐项落实,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反映单位。
  三是明确了回访形式。 ① 电话询问 —— 适用于规格和型号标准统一的普通类货物采购项目的回访; ② 上门走访 —— 适用于技术复杂及性质特殊,或者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在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原则的采购项目的回访; ③ 座谈会 ——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采购使用的且对采购标的技术性能或相关技术指标、资料等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不全面、不明确或存在疑义的采购项目的回访; ④ 调查问卷 —— 适用于每半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性回访。并且规定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均须有文字记录,形成档案资料。
  四是明确了对回访意见的处置方法。 ①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获取的意见、建议,应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职责范围内迅速处理和落实,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② 解决情况及时向反映单位反馈。 ③ 对供应商在供货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不能诚信守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载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作限制或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等的处理。 ④ 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回访回访情况,在《东台招投标网》上或以简报形式进行公布。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供货、售后服务、守约信誉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采购单位、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后续监督工作水平和服务工作质量,近日,江苏省东台市出台了《政府采购回访制度工作程序》。这标志着该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回访制度。该项制度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回访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由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均属回访范围。

  二是明确了回访程序。①录入采购项目信息。每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当日就应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标的、招标时间、中标供应商名单等相关信息资料逐项填入《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记录簿》,作为后期回访依据。②确定回访时间。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回访时间。原则上货物类项目一般在使用运转一月或一定的时间后进行回访;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回访,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③严格按照确定的回访时间,对已登记过的采购事项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接待人、回访意见以及回访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等详细情况及时做好回访记录。④落实回访意见和建议。对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逐项落实,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反映单位。

  三是明确了回访形式。①电话询问——适用于规格和型号标准统一的普通类货物采购项目的回访;②上门走访——适用于技术复杂及性质特殊,或者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在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原则的采购项目的回访;③座谈会——适用于在一定范围采购使用的且对采购标的技术性能或相关技术指标、资料等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不全面、不明确或存在疑义的采购项目的回访;④调查问卷——适用于每半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性回访。并且规定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均须有文字记录,形成档案资料。

  四是明确了对回访意见的处置方法。①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获取的意见、建议,应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职责范围内迅速处理和落实,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②解决情况及时向反映单位反馈。③对供应商在供货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不能诚信守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载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作限制或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等的处理。④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回访回访情况,在《东台招投标网》上或以简报形式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