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供应商“廉政准入”制度。
立足于从源头上做好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廉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遏制腐败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列明廉政准入的各项规定,以“阜宁县政府采购市场廉政准入告知书”形式明示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如有违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投标、竞价过程中必须首先作出“廉政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步递交。此外,该县还要求定点供应商集体作出廉政承诺,集中学习了政府采购廉政工作制度及质疑投诉办法,教育供应商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积极参与采购活动。
(二)教育、制度、监控、惩戒四管齐下防范“政府采购职务犯罪”。
如何有效地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阜宁县的做法是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协同动作;教育警示、制度约束、过程监控和查处惩戒“四管齐下”,合力构筑预防和制止职务犯罪的“高压电网”。
一是教育警示。该县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一方面把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政策性手段抓紧抓好;另一方面依法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的监察工作,支持公共支出管理模式改革,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平稳运行,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讲正气,牢牢把握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制度约束。该县财政局协同县监察局和审计局根据法律的统一要求,结合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主要有:《阜宁县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阜宁县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阜宁县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办法》、《阜宁县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阜宁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禁酒令》等,要求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以文件形式发至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摆上特别重要的位置,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扎口把关,并把“政府采购”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三是过程监控。该县检察院积极介入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务合同,采购活动结束后签订,一份是“廉政合同”,采购活动开始前签订,此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各潜在投标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财政机关为见证方,合同效力涵盖采购活动全过程。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重大采购事项派员全程参与监督,围堵各种可能引发犯罪的苗头,确保政府采购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工程”。
四是查处惩戒。在加强教育警示、强化制度约束和做好现场监控的同时,该县财政局各职能科室在财务调审和财政检查工作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采购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该县监察局连续开展政府采购执法项目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实行告诫制度,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该县检察院加大查入力度,把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职务犯罪”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来抓。
(三)在分散采购活动中推行“模拟集中采购”。
一是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年初要求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杜绝无预算、无资金的采购,珍惜和善用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在审核具体的采购计划时注意采购的必要性、是否有指定品牌倾向、预算价是否合理、有无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转移为分散采购。
二是以法定程序和方式实施分散采购。在分散采购活动中,要求采购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采用其它方式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公开招标以及通过其它方式采购但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分散采购也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以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验收工作,采购人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商请质监部门的专家参与验收。采购记录、采购文件、评标资料等档案文件应妥善保管,统计信息要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汇总。
三是要求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制。包括:操作制度,明确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方式方法、采购岗位设置、工作人员职责等;分离制度,分散采购以采购人为实施主体,做好内部监督工作显得非常重要,采购人内部监督机构与具体操作机构应相互分离,如无专门机构,则人员之间应相互分离;回避制度,从事分散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提出回避申请的,采购人经审查属实的也应回避;廉洁制度,规定采购人员在分散采购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吃请,不得接受任何供应商的钱物,不得与潜在供应商合谋串通。
四是依托和借助集中采购机构的各种资源。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积极主动地到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取经”,学习集中采购机构规范的采购模式和较为成熟的操作方法,使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和供应商库,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和重复建设,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和集中采购机构共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以提高分散采购的质量和专业水准。对技术复杂且实施难度大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四)七大途径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应。
一是在采购模式上以集中采购为主。通过集中采购凸显资金的节约率,让政府采购的工作成果惠及更多的基层采购单位。
二是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将工程类、医疗设备类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内,在具体操作上,工程类项目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招标机构操作,医疗设备和药品委托卫生部门管辖的招标机构操作。
三是细化采购目录的制定。尽可能多地将一些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从而有助于发挥规模采购的效应。
四是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坚持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辅,询价采购为次,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是政府采购计划安排趋于集中。根据季节性变化或工作需要将一些通用性的采购项目如计算机、空调等安排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进行采购,这样可以将日常零星的采购项目汇集成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其零散采购所无法实现的规模效应。
六是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如产品的类别、性质、功能等基本相同或相近,尽量进行合并,放在一起完成,如微型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可合并为“办公自动化类产品”进行采购,这样可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集团采购的工作效率。
七是对零星的货物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推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
(五)层层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从采购人层面遏制“商业贿赂”。一是在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设定上务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采购项目的实际出发,设定有利于采购目标实现的条件,而不是照特写顾特定供应商利益;二是在具体采购需求确定上,不定指定某种品牌的某种型号,以防遭遇制造商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保护好充分竞争;三是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上必须尊重招标结果、谈判、询价等采购结果,不可借机否定位次靠前的意向中标或成交人;四是货物验收、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履行上,必须严格遵照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五是在违约责任追究上必须讲求“法不容情”,绝不能以牺牲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来换取一己私利,要真正做到违约必究,确保对其它供应商的公平;六是在评委人选确定上必须坚持回避原则,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及采购事项的具体经办人不得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出现在评标委员会中。
第二,从监管机构层面遏制“商业贿赂”。一是在采购方式审批上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从严控制使用非招标方式,确需使用非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绝不能因规避公开招标而人为“创造条件”以迎合供应商;二是在投诉事件受理、处理上,要敞开供应商投诉之门,热情接待,让供应商有话好说,及时受理,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调查核实,掌握实情,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绝不能有任何偏袒,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真正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三是扎实做好招标采购的现场监督工作,站好岗,定好位,严格监督但不干预具体的开标、评标等采购行为,不得做供应商的“内线”,充当“奸细”,更不得乱打招呼误导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结论;四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专家库建设既要有量的扩充,也要注重质的提高,要逐步建立专家执业评估体系,在专家的抽取使用上要坚决执行随机和回避原则。
第三,从供应商层面遏制“商业贿赂”。一要拒绝“商业贿赂”,确立诚实守信意识,每一个供应商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养成公平竞争和信奉实力的风气,着力在提升自身素质上下功夫,不走歪门邪道,既要赢得自在,也要输得轻松,不拘泥于“一城一池”之得失;二要打击“商业贿赂”,视贿赂行为为耻辱,视行贿供应商为害群之马,群起而攻之,大胆检举揭发,令其无处容身,最终“死路一条”。
第四,从评审专家层面遏制“商业贿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个人修养,把评审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做,坚持不懈地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评审过程中把握好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地抵制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二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公正评标,遇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要主动回避,独立而负责地对待评审、比较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出客观的评审结论。
(六)让现场监督成为真正的“绝对现场”
第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现场监督”。不满足于对采购活动“中期”的监督,而把现场监督的关口向前延伸到采购活动的“前期”,向后延伸至采购活动的“后期”,构筑一条涉及采购活动全流程的现场监督防线,具体地讲要着重做好对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设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开标评标、货物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二,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实质现场监督”。把监督之剑指向政府采购活动的要害,监督整个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非招标方式的审批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人为倾向,监督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媒体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督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存在“量身定做”行为,监督是否存在指定品牌指定型号采购行为,监督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设定是否切合采购项目实际,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是否规范,监督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是否有“猫腻”。
第三,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规范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站好岗,定好位,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以法为鉴,以纪为律,履行职能、严格监督但不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行为,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同样要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充当现场监督员,监督人员要模范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做供应商的“内线”,充当“奸细”,更不得乱打招呼误导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结论,维护好、实现好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秩序。
第四,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责任现场监督”。现场监督的人员不长期固定,派谁去采购现场监督不早早就定下来,因为监督人员身份的过早暴露极可能被动地产生“权力寻租”行为。现场监督人员要自觉钻研政府采购专业业务知识,在技术上要高人一筹,做精通业务、精于监督的行家,绝不能不懂装懂,对难以理解的知识要“不耻下问”,主要向代理机构向供应商请教。监管机关对外出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让监督人员切实担负起现场监督的重任,而不是“赶场子”看热闹。
第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联动现场监督”。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现场监督机制,现场监督人员由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的同志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形成现场监督的合力,展示政府采购,宣传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采购走向开放式操作之路,邀请普通市民旁听政府采购的“现场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