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2 年以来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中,江苏省涟水县积极探索并实施无标底招标,一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现象,降低了工程造价,促进了建筑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其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有些问题表现还较突出。
一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难以鉴定。从理论上来讲,所谓的经评审的低价法,就是要通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把投标报价控制在合理低价范围,低于工程成本的不得中标。而在评标阶段的具体操作上,评标委员会很难把握这个度:第一、“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第二、低价与成本价的比较很困难;第三、评标专家的水平也是相对的,有些工程应综合评价其投标报价。事实上,评委只能就其报价进行评审,很难了解投标企业的整体情况,评标结果也是相对的。否定了低价投标,往往形成投诉、甚至状告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不力,造成了不好影响,带来了一些不应有的麻烦。
二是存有恶意竞标者中标后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就业主来说,一方面承担着承包商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承担着劣质工程的风险。承包商一旦投标报价过低,企业无利润,只要平时管理中稍有闪失,就会造成亏损,就会因违约承担赔偿责任,拖延了工期,容易形成了烂尾子工程;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利润,在实际施工中千方百计的偷工减料、减少工程成本,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有的把工程取到手以后,借口种种而迟迟不开工,甚至出现了软瘫撂挑的行为。
针对这种实际情况,近日,该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两项措施:一是建立和推行低价中标保证金制度。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性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劝其放弃中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在最长不超过两日内向招标人交纳低价中标保证金(这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无关),数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或最高报价)的差额;否则,招标人不予公示其为中标候选人、不予发给中标通知书;超过期限的,以其放弃中标论处;二是招标办组建评标专家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县市场实际,负责对有争议的评标活动进行鉴定,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裁定提供依据。这样,为低于企业成本投标报价的恶意竞标者,多设了拦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