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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严格限定应急采购适用条件

2013年06月21日 10: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欧洲法院曾处理一起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案件,由于预计学生人数会增加,为赶在新学期开始前完成采购项目,西班牙马德里大学将其建筑合同划归为应急采购。然而,欧洲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这种情况并不适用应急采购。

  在欧洲,当紧急事件发生时,缔约当局可选择进入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无需发布采购公告便可直接与一个或几个供应商进行简单协商,确定采购合同。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欧盟对其适用情况进行严格设定,以保护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2004/18/EC(以下简称《指令》)中将采购合同的授予方式分成5类,包括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含有公告的谈判程序与不含公告的谈判程序。而应急采购作为可进入不含公告谈判程序的条件之一,被赋予严格定义。《指令》中强调,只有在“极度紧急”情况发生,采购处于“绝对必要”,且发布公告或谈判程序时间受限时,才允许采购人不发布公告直接进入谈判程序。 

  欧盟成员国在启用应急采购程序时需确定紧急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且紧急事件不归因于采购实体。不可预知事件意味着不在正常经济领域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事件,如山洪暴发或地震这种亟需紧急服务救助受害人的事件。

  《指令》同时指出,加速的限制性招标程序规定项目从发布公告到合同授予全程至少需要20天,这其中,发布公告并获得供应商响应的时间约为15天,供应商采用电子化手段响应标的时间约10天,另有10天用于竞标者提交报价。对于在紧急状况下超出这一时限的服务采购,缔约当局是能够在该时限内发布公告,并完成合同授予过程的,采购实体则不得采用不带邀请竞争的谈判程序。

  此外,《指令》还规定采购方须提前计划,为内外部审批程序完成后留下充足时间。许多诉讼案件败诉原因便是其所声称的“紧急”是具有可预见性的。采购方应为所有相关程序的完成预留充足时间或至少起草公告,尽可能确保在任何变化进行中的程序中做出裁决,即任何可能发生的变化仍属于通知范围。

  当紧急事件在不可预见的状况下发生,且事件发生并不归因于采购方时,采用加速限制性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欧洲法院在评估项目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时,通常会排除一般程序,首先考虑事件属性及合同相关利益程度,以及若发生延迟,利益损害的可能性。

  在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应急采购范畴时,健康、安全及防止财产损失应作为优先考量因素。在评定其他利益因素时,欧洲法院可能并不倾向于采购进入无公告谈判程序,如在上文中的马德里大学案例中,由于项目未涉及健康、安全或财产受损等方面,学校只是为保证在新学期人满为患前能完成新建筑,因此,欧洲法院并不认为这些理由足够充分。

  即使在人民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的状况下,若采购延迟发生的损失程度较低,无公告谈判程序也可能被拒绝采用。西班牙曾因其在采购药品时未经公开招标程序而采用无公告谈判方式被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欧洲法院认为仅以防止未来供应短缺为理由而采用谈判程序是不合理的,只有当紧缺情况实际发生时才有资格使用。

  当紧急情况能提前预知或事件发生可归因于采购方时,则应服从公共采购规则开放市场以便增加竞争性。若这种状况发生,采购在加速限制性招标时限内无法完成时,采购实体则需面临两种选择:接受对公众利益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违反采购法。

  如果采购实体选择违反采购法,尤其是当人民安全或健康受到威胁时,欧洲法院可能不阻止合同授予程序。采购实体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并向能够证明在有竞争程序条件下可获得采购合同的公司支付赔偿金,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一般很小,因为公司通常很难证明它们一定可以赢得合同。

  (朱颖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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