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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新一期集采目录及标准

2017年11月20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通知,公布了2018—2019年度的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其中较上一期新增了关于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批量采购和建设工程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新目录包括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货物类二级品目有41项,较去年增加了29项;工程类含3个二级品目,较前一期减少了2项内容;服务类二级品目有22项,增加12个。

  从品目的具体内容来看,新目录较去年有多处改动。对于货物类,除了删除“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农用物资”“锅炉”“义务教科书”“药品”“疫苗”等品目,增设“城市交通车辆”“清洁用品”等内容以外,还对多个项目做了进一步细分。以“专用车辆”为例,其包括“厢式专用车”“消防车”“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渔政执法车”“海事执法车”“冷藏车”“炊事车”等30种车辆,比上一期规定的种类增加了3个。工程类品目则删去了“消防工程”和“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工程”两项。关于服务类,删掉了“展览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新增了“运营服务”“呼叫中心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品目。

  在限额标准方面,通知对省、市、县(区)三级分别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省本级的集中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但上一期目录对此并未明确。

  另外,通知还上调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的限额标准为30万元,其他各市为20万元,县(区)级是10万元,此前这一标准统一定为5万元。关于公开招标,通知要求,省本级和市级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标准为200万元,县(区)级是100万元;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未做改动,依然是200万元。

  此外,通知根据现实需要,增加了有关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建设工程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新要求。其中明确,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关于建设工程方面,通知提出,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铲除和修缮等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采购人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履行采购程序。

  通知还指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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