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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2018年03月02日 08: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为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并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评价办法》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范围、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评价办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精神。财政部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以后,对代理机构开始实行“宽进严管”。如何管好采购理代理机构是一个大的问题,结合这些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经验,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评价办法》。由于信用评价不能仅仅针对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也需要进行评价,所以《评价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评价办法》指出,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综合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自身行为能力进行评价。客观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发展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内代理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其年度(期间)之间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评价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办法》细化了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将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情况,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等。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关于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等。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履约验收、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等。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等。

  在评价结果上,《评价办法》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有关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信用评价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