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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采订单为中小企业“贷”来“红包”

2018年12月18日 08: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资金周转不灵是很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常常遇到的实际困难,想贷款却拿不出抵押物,想担保成本又太高,能贷款审核时间太长。山西省财政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于近日印发了《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质押,仅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就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缩短融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工作方案》对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银行和供应商均提出了相关权责要求。其中要求,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山西省财政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开辟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专区展示各银行的融资产品。《工作方案》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融资要满足以下五项条件:供应商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山西省境内,且企业在山西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此外,《工作方案》也详细说明了业务流程。首先是意向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府采购融资产品,自行选择政府采购融资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其次是正式申请。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正式融资申请。对拟用于政府采购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再次是贷款审查。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府采购融资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最后是资金支付。采购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唯一账号支付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不仅如此,《工作方案》还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参与各方的违规行为制定罚则。银行若未按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开展政府采购融资贷款资格,撤销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供应商如果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违反有关规定、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银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府采购融资银行及其产品的;未按约定向指定账户还款、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