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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立新规

2019年04月23日 09: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日前,深圳市财政委牵头对《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据了解,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深圳市财政委制定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包括5大章29条内容,分别对采购人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内控管理和流程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市级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对市本级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业务人员组织开展一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采购人的内控管理,《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定。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做好与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业务沟通协调等工作。同时,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人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等工作。采购人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纳入自行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分级授权、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不同方式分类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最后,关于流程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采购人应当建立代理机构选取规则,明确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计划,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当自觉执行政府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文件内部确认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不能派代表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结果内部确定(确认)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内部审核制度、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制度,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采购人应当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提高履约验收效率。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答复制度。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群众举报、情况反映等事项。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深圳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该《管理办法》。

  (艾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