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鹤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廉政建设,改进我市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燃油费用的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淇滨区)范围内办公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站。
开发区区域内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车辆,无论油品种类(指各种标号的汽油、柴油),数
量多少,除在外地出差外,在开发区、山城区范围内一律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三条  实行定点加油的原则
    效益原则,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现财政支出的规模效益,确保油品质优价廉,堵塞财政支
出漏洞;监督制约原则,加油与财务结算相分离,汽车司机除出差外不再直接支付油款;权限不变
原则,不改变单位对各项资金管理权限;便捷原则,汽车加油程序方便快捷,手续简单;渐进原则,
先在开发区定点,逐步推进。
    市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定点加油站。
    第四条  操作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司机凭“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加油通知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凡
需加油的车辆,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行车计划里程签发《加油通知单》,注明车牌号、加
油型号、数量等情况,加油后,该车司机在“加油通知单”上签署姓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定期将各车加油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
车加油汇总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和定点油站公章后,单位和加油站各持一份,一份在
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会计工作站办理油款结算手续时,抄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会计工作
站),一份报政府采购办备查。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会计工作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加油汇总表》及有效发票,
依据单位年初编制的部门预算,从单位小额帐户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定点加油站。
    在开发区及山城区范围内不得到定点以外加油站加油,否则,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会计工
作站将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每个定点加油站点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严格审查加油车辆与“加油通知单”是否相符,按
单位分车辆登记加油流水帐,定期持“加油通知单”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油款对帐及结算
手续。
    第五条  为便于油款清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所公布的定点加油站范围内选择一家
作为本单位的定点加油站,确定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因故需要变更定点加油站的,应事先征
得政府采购办的同意。
   第六条  单位司机在加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
批评、罚款或建议其单位按照党政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要求定点加油站为其他车辆或其他容器加油的;
    2.向定点加油站索要“好处”、“回扣”,或要求油站提供燃油以外物品的;
    3.在开发区、山城区区域范围内到定点油站以外加油的;
    4.只签字不加油而要求油站退换油票或退现款的;
    5.向定点加油站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1.采购单位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汽车燃油的管理,经常核对车辆的
燃油里程比,精打细算,减少经费开支;
    2.加油应在经费可用指标范围内量力而行;
    3.加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要求定点加油站虚开发票;
    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主动定期与加油站联系结算事宜,原则上每个月结算一次,填
写《加油汇总表》,报送财政支付中心(或会计工作站)办理油款结算手续;
    5.因付款不及时而造成加油站停止加油的,责任自负;
    6.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司机如发现油质下降,短斤少两现象,应及时与定点加油站联系协商
解决,发生争议的,可向市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投诉;
    第八条  定点加油站职责
    1.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质量、价格、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以及有关
人员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2.遇有油价调整,在新价执行前书面告知政府采购办;
    3.热情对待每一位加油司机,确保时间快、质量高、服务优,计费按合同规定给予优惠;
    4.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定点加油站在履行定点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
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
    1.没有严格按服务承诺执行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为行政事业单位多开发票、更换油票、退款或者调换其他物品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加油,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
    5.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监督检查的;
    6.其他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市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2.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工商、技术监督、计量检测、
物价等有关部门,抽调行政事业单位代表不定期对加油情况及其加油记录进行检查,定期召开
用户代表及定点加油站座谈会;
    3.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加油站可向政府采购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所有行为,举报电话:
3314106;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