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编及闲置资产的收缴、拍卖、出售、调剂的统一管理,提高财
政、财务的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缴交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拍卖、出售的有关资
产,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其上缴给市财政进行统一调剂、处置的所有资产。
第二条 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管,根据行政事业单
位的具体情况决定其缴交资产的种类、数量,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同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共采购
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缴交到位。采购办按照业务科室的决定,具体负责同行政事业
单位、拍卖中介机构办理有关资产的收缴、监管、调剂、委托拍卖、款项入库等手续。
第三条 预算单位遇有需处置资产,要及时向财政
部门提出申请,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报送采购办;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要及时将预算单位需
移交资产告知采购办。采购办在接到申请或移交通知后四天内(法定休息日除外)办理资产转
移手续。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采购办移交资产时,要指定专人,会同财政部门主管科室、采购
办有关人员点清移交资产的种类、数量、购置日期、帐面价值、资产性能等。采购办收到相关
资产后,出据资产转移凭证一式四联,一联交资产缴出单位记帐,二联由采购办登记台帐。三
联交财政局业务科室登记,四联由资产缴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采购办要及时将收缴的资产分类造册,写出情况说明,研究提出该资产的处置意
见,报局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采购办及时办理资产调剂、拍卖和出售手续。
第六条 拍卖中介机构要将拍卖所得、出售所得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同时将入库凭证复
印件报送采购办。
第七条 采购办要建立健全财政需处置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建立台帐,明确记载缴
交单位、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原始购置日期、帐面价值、使用年限、新旧程度、评估价值、
实际拍卖价值、缴入国库日期、处置去向等要素。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
对处置的每宗资产,收缴、转移、拍卖、款项入库资料要齐全,做到一事一档,并妥善保存备
查。
第八条 采购办要建立资产处置报表报告制度,每月或每季编报资产处置报表,上报有关
领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