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一律实行集中定点修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修车质量,
政府采购办委托市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汽车定点修车厂家(以
下简称“定点修车厂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部门预算管理科定期对定点修车厂家工作
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
第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和业务情况,核定各单位由财政直接支付大
修和三保费用的车辆数,其维修费用由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车辆
也要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修车厂家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单位解决。
第四条、申请大修的车辆必须行驶五年或行驶里程在17万公里以上,申请三保的车辆必须
行驶三年或行驶里程在8万公里以上。大修和三保过的车辆两年内不得进行大修和三保。对未达
到量化指标要求,但由于单位司机的责任造成事故,需进行大修的,市财政局将对车辆所在单
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责成单位对该车司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列入财政直接支付大修和三保费用的车辆,实行报修鉴定制度。车辆需要大修或
三保时,由单位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报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修理申请表》(一式
四份),经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报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组织车辆修理鉴定人员,
根据单位申请修车情况,定期对申请修理的车辆进行鉴定并提出修理意见。经政府采购办车辆
修理鉴定员进行鉴定后,单车每次修理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由修车单位按照定点修车厂的特
长,自行选择修车厂家,费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结算;对于一次修车费用超过10000元的项目,
由政府采购办每月10日,25日集中两次进行委托,由市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根据所报修车
时间、修车费用及服务承诺,确定修车厂家。特别紧急情况,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
批准,经政府采购办鉴定后,在定点修车厂家中维修,不再进行招标。
经鉴定需维修的车辆,鉴定人员填写修理通知书(一式四份),载明车辆基本情况、修理
项目等,单位持修理通知书到定点修车厂家修理。
第六条、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办法。修理完毕后, 在汽车
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上(一式四份)写明更换的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等费用,经送修
单位审核签字,连同更换下来的废旧配件报政府采购办经修车鉴定人员复查无误后,依据金额
大小分别由招标采购中心和采购办每月一次集中办理修理费用结算手续,由财政支付中心按照
《鹤壁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修车费用直接支付给
修车厂家。
车辆送修单位根据支付中心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做帐务处理。
第七条、确属定点修理企业无法修理的车辆,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方可到其他
厂家修理。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只可进行维持性修理,不得进行中大级维修。
第八条、关于修车费用指标的管理:预算科在年初将修车费用预算控制数下达给政府采购
办和部门预算管理科。支付修理费用前,应分别由采购办和市招标采购中心填写用款计划,经
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报送预算科下达用款指标,按照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执行。每车一次超过30000
元的,报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定点修车厂家应做到:
1、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修理任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各项收费按招标承诺给予优惠。
2、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
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把材料采购关,规范进货渠道,保证配件质量,不得以次充
好。
4、对修复的车辆,应按大修车1年或行驶3万公里、三保车六个月或1万公里给予保修。在
保修期内再次发生故障,属修理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厂方组织力量尽快抢修,修理费用由厂
方负担。
5、每月初将上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修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为结算提供依
据,并接受市财政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到:
1、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精打细算,减少经费开支。
2、由单位自行负担的修理费用,必须由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双人双岗结算,不能直接
由司机或非专职人员与修车厂家结算。
3、严禁要求定点维修厂家虚开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厂家索要回扣、礼品或要求提供规
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
4、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禁止到定点修车厂家以外修理车辆。
第十一条、定点修车厂家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
50%,第二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定点修车
厂家的招标活动。
1、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送修车辆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2、违反国家规定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 。
3、为送修车辆单位虚开发票、提供回扣或好处费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4、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执行。
5、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有碍合同公正执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财
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办理支付手续,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按财
经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为做到奖优罚劣,市财政局每年对车辆修理和保险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对
管理成绩突出,节约财政支出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问题出现较多的单位实施一
定处罚。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
动车辆修理费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2:
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定点修车厂家名单
上海大众汽车鹤壁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与九州路交叉口
服务电话:0392-3313955
河南省鹤壁市财鑫小汽车修配厂(一汽大众鹤壁财鑫特约维修站)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北段
服务电话:0392-3318145
附件3
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定点修车厂家
统一服务承诺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费用结算:材料配件在进价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0%(每月在20
万元以下,加价10%,超过20万元,加价8%),工时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优惠10%,免收管理费。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把材料采购关,规范进货渠道,保证配件质量,不以次充
好。
三、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财经纪律,保证不发生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
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对修复的车辆,按大修车1年或行驶3万公里、三保车六个月或1万公里给予保修。在保
修期内再次发生故障,属配件和修理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厂方无条件组织力量尽快抢修,修
理费用由厂方负担。
五、凡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在山城区、淇滨区范围内发生故障免费拖车,不换配件和材料
的技术性修理不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