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采购[2003]36号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政采购[2003]36号
 
市本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本级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商财办采[200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单位政府集中
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所有在商市本级各单位(包括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以下简称
市财政局)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执行手续组织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分离的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的
执行机构,今后不再受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采购资金的管理;采购单位办理的采购项目,直接
向市财政局申报。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采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项目执
行通知,采购单位持项目执行通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为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受理各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时,将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
购委托代理协议。
    四、为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办理项目委托时应出具本单
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授权代表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宜。
    五、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直接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
关规定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采购合同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各执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一份,市财政
局备案一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中心代签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加以
约定。
    六、采购项目完工后,由采购单位负责对零星货物进行验收(采购项目验收单的格式由市
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工程类及其它大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
具验收报告。所有的采购项目验收单(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其中,第二联由采购单位留存,
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凭据。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持相关手续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资
金结算,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填制《采购资金结算通知》转市财政局办理结算;政府采购资
金的转移支出、退付余额、账务处理等手续,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
    八、对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财政预算内集中采购项目(指公务车辆维修、保险、
加油)采购,暂按原来的办法执行,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商财办采(2003)3号文件相关规
定。
    九、从2003年8月1日起,供应商的注册备案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原登
记注册的供应商相关资料转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管理。
    十、200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市本级政府采购制度管
理与操作分离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工作
机构或人员,按规定程序申报、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积极配合做好2003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十一、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