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财政直接支付保险费的车辆和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保险费的车辆均纳
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预算编制:按照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预算内部分依照2002年度由财政直接
支付保险费的实际数额编入单位年初预算,预算外部分、自筹资金部分,在编制预算时,也要
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条  为使财政性资金实现支出效益最大化,政府采购办将通过调查和分析的方法,确
定投保金额、保险险种、保险标准,一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或提高投保金额、保险
险种和保险标准。
    第五条  为便于车辆保险的管理,政府采购办将通过谈判的形式确定某家保险公司的某一
分公司(或营业部)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的代理公司,届时,各单位可以在其优惠的
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签约,直到单位认为满意为止。
    第六条  办理程序: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时,单位要主动同代理保险公司联系续保
事宜,按照规定的投保金额、险种、标准进行谈判签定保险协议,5日内报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查,
审查如有异议,将退还单位重新签约,如无异议,将在该车保险到期的前2日内办理完毕财政直
接支付车辆保险费手续,确保续保成功。
    第七条  资金支付:单位最少应在保险期满5天前将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安排的车辆
保险费,按草约规定的金额转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办审查协议符合规定,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代理保险公司随后向单位出具正式保单。
    第八条  费用入帐:保险生效之后10内,采购办为各单位出具预算内、预算外以及自筹资
金的费用入帐通知,单位按通知及时登记入帐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保险车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如在索赔时发生争议,
请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同代理保险公司商谈续保事宜,或者出现漏保、少保等现象,所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保险公司和单位共同承担。
    如果单位不能及时筹集资金而影响了保险费的支付,造成无法履行保险协议所产生的一切
后果由单位承担。
    如果单位资金到位又进行了申报,财政仍不能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
办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