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邵政办发[2003]11号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顺利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采购申报审核
1、单位需要采购邵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列举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填政府采购申报审批
表,交同级财政部门分管业务科(股)室进行审核。
2、财政部门业务科(股)室根据单位批准的预算内外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概(预)
算,审核同意签字后,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定采购方式和时间。
二、采购时间确定
3、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单位申报采购的种类和总量,定期组织采购活动。
4、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正常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出具报
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字同意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定,理由充分的可提前给予采购。
三、采购资金集中
5、采购项目属财政拨款专项安排资金的,采购单位履行正常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办理拨款,
财政国库科(股)应将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6、采购项目属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审批登记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将采
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到位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组织采购活
动。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采购单位在进行采购申报时应作出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
7、属财政拨款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一部分资金的拼盘采购项目,采购单位
的自筹资金应按预算额先到位后,方可财政拨款实施采购活动。
四、采购方式和原则
8、政府采购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
般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9、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原则上应委托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0、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11、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纪要等资料,采购单位须报送同级政府采购
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五、合同签订
12、同一物品多单位同时采购的,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
构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13、单位采购的单一物品,应由采购单位与中标商签订合同。
14、签订的合同不得改变招投标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15、合同的履约权由采购单位执行。
16、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书面报同级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
17、签订的采购合同须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18、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由第三方负责。政
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19、供应商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将供应商的违约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部
门备案。
六、采购资金结算支付
20、采购单位应提供采购合同、验收单、供货单位发票等票据,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无误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七、采购资金结余清算
21、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每批(次)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分单位办理采购资金结
算,结出资金节约余额。
22、单位自筹采购资金的结余额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按采购单
位原划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渠道返回;采购单位也可留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作为单位下次采购资金。
23、财政拨款专项安排采购资金的结余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帐户反映,年底汇总一次转入国库,列入财政再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属于财政专项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的拼盘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结构比
例分配。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