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鹤政办[2002]5号文件精神,成立“鹤壁
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条 监督委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其人员原则上由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预防
职务犯罪办、审计和离退休老同志以及预算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根据工
作需要确定。为保证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确定后一般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监督委负责对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采购人(预算
单位)、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市招标采购中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委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政府公共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
的监督是:
(一)对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二)是否严格遵循了国家制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有无准许不具
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当事人的举报或投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调查处理;
(四)是否存在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具体商业活动的行为;
(五)是否及时办理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入帐通知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批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监督委对采购人(预算单位)的监督是:
(一)是否有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行为;
(二)是否有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行为;
(三)是否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帐登记;
(四)有无拒绝监督委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条 监督委对集中采购机构(市招标采购中心)的监督是:
(一)有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否在活
动开始前报请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有无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是否有与投标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是否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
(七)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相互分离。
(九)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采购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
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七条 监督委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监督是:
(一)有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的;
(二)有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有无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无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有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监督委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面监督,采取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每年年初向监督委报送当年采购预算,每月报送次月的采购计划及
采购日程安排。半年、年终两次报送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监督委对以下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四)市政府确定的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监督委对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实施重点监督。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是否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
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监督
1.监督集中采购机关是否将采购人的代表作为谈判人之一。
2.集中采购机关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拟订的合同条款或供货合同技术附件,邀请的供
应商名单及其邀请理由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3.是否坚持分别同供应商单一谈判,是否向其他人泄露谈判的有关信息。
4.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谈判纪要、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报政府采购办备
案。
(三)询价采购方式的监督
1.监督集中采购机关是否将采购人的代表作为询价人之一。
2.集中采购机关是否将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及其邀请理由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备
案。
3.集中采购机关是否坚持了供应商一次报价原则,确定的中标人是否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4.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询价纪要、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报政府采购办备
案。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监督
1.监督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是否具备。
2.是否坚持公开谈判方式实行采购。
第十三条 监督委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关、招标中介机构、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委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规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
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要求有关机构中止采购活动,或宣布采购活动无效。
第十五条 监督委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向社会公布监督和投诉电话,对
投诉情况进行调查落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监督委在落实情况后,向市监察局写出报告或提请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督委。
第十七条 监督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
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监督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向有
关部门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