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财购[2003]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200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全面推
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厅
重新制定了《200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
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
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
或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
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
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
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
实施或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属于通用采购项
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
采购,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
采购。凡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出的原则都要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或政府采购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五、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
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不予拨付内采购资金。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擅自采购、分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根据自治区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
开招标数额标准,今后由自治区政府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九、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2002]492号文同时废止。
附:200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0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类别 通用采购项目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电器设备: 1。物质:
电视机 救灾物质
电冰箱 防汛物质
空调机 抗旱物质
摄影摄像器材 农用物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储备物质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2.专用材料:
打印机 制服(执法统一制装)
传真机 3.专用设备:
复印机 医疗设备、器械
速印机 计划生育设备
货物类 碎纸机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投影仪 地震设备
扫描仪 消防设备
3.批量办公家具 警务专用设备和用品
4.批量办公用纸 教学、科研设备
5.电梯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6.锅炉 文艺设备
7.交通工具 农牧业机械设备
公务用机动车辆 体育设备
8.专用设备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印刷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
照排设备 实验室设备
网络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9.物质:
物资
燃料(取暖用煤)
采购类别 通用采购项目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 1. 财政预算内资金在20万
建设工程资金在50万元以 元以上的环保绿化工程、
上(含50万元)的新开工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
工程类 的公共工程或公用房建设; 造、装饰工程。
(计委已经 续建项目中相对独立,便 2. 专业性强、国家或上级部
批准立项项目) 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共 门系统内有特殊要求的专
工程项目; 用工程采购项目
2.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市政
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工程。
采购类别 通用采购项目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印刷(机关办公大宗印刷) 1. 部门、系统内专业信息系统
2.车辆保险 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3.车辆加油 2. 专用设备的维修服务
服务类 4. 车辆维修 3. 部门、系统内确定的有特殊
5.会议 要求的其他专用服务项目
6.标准应用操作软件的
开发设计和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近年来自治区本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际情况,参照中
央单位和有关省区的采购限额标准,制定了自治区本级2003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具体标准是,
(1)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使用财政性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
标准;(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
总投资为标准;(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4)符合采
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情况,参照中央
单位和有关省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治区本级2003年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即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
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确定的
有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