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2003]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邵政发[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自2000年开展政府采购
工作以来, 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力、
采购规模小且范围窄、以及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推
行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约财力的重
要举措,是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于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依法采购。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
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依法明确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得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办
公室,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使之具备条
件,获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从事具体政府采购活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
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同时要确定一名政府采购联络员具体负责
本单位政府采购目录规定以内的采购联络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商务
活动;采购单位对采购申请与审批、货物验收与使用等要按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形成制衡。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
医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政府采购。各地各单位对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以
及会议、印刷、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教学仪器、医疗器械、民政物资等,要根据《邵阳市集
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编制
部门预算的同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批准的当年政府采购预
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应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在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前, 采购
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申报,采购资金按采购预算额在
采购活动实施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落实到位的不得安排采购。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应根据采购单位的申报情况,定期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
和效益的原则,坚持采购管理与采购操作分离,具体采购活动事宜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
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资金应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
等凭证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统一支付给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结余资金应按
资金来源渠道退回。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实施政府采购
中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政
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会计核算中心要相互配
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中违规操
作,或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账,财政部门可扣减
其相应预算经费或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同时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违反规定进行采购,
发生虚开发票、索要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究单位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
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