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赣财库[2003]1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
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做好2004年省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
府授权,现将《江西省省本级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本级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8月4日印发
共印 份
附件:
江西省省本级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的电器
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以
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3)办公家俱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俱。
2.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3.专用材料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
4.专用设备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计划
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
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电梯和锅炉。
5.交通工具
(1)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2)摩托车。
(二)工程类
(1)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装饰修缮工程。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农药。
2.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
3.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
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环保
监测设备、渔政船舶及设备。
4.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
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5.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
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
定,并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五、说明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投标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
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
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