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单位按照属地标准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特开辟专栏,集中发布各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后将不定期更新,陆续发布其他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供采购人、代理机构查询使用。

各省标准: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重 庆  河 北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山 西  山 东
黑龙江  吉 林  辽 宁  广 东  海 南
内蒙古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江 西  新 疆  西 藏  四 川  江 苏
浙 江  广 西  云 南  福 建  贵 州
安 徽  深 圳  大 连  厦 门  青 岛
宁 波

政策文件:

标准一览:

地区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六)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上海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16〕48号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

广西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三)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海南
重庆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二)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三)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

四川

(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
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照300-400元发放,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15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一)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三)其他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专家报酬标准。
(四)凡评审专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或投诉需要复议时,专家报酬应适当减少。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
(陕财办采管[2017]17号)

甘肃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青海
宁夏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三)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四)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号)

新疆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二)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1.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2.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3.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购 〔2015〕26号)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