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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齐抓共管

2020年02月25日 10: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近日,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五项要求。

一是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通知》指出,采购人要认真评估政府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化完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安排,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对具有延续性、不能中断的采购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完成采购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补充合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期限,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工作需要。

二是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通知》要求成都市集中采购机构应适当扩展电子卖场(网上竞价、电子商城)采购品目范围,加大电子卖场供应商、货物的征集力度,强化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测和日常管理,切实保障电子卖场正常运行。大力推广电子签章运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在线签订合同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通知》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采购组织单位要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加强对到场人员的健康提示、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是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鼓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已经依法收取的保证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尽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加大首付款比例,并为供应商申请“蓉采贷”、履约创造有利条件。鼓励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活动中介费,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负担。

五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知》明确,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涉及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交、审核、备案、投诉举报等尽量采取网络、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职责义务。(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