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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政采为企业引来“金融活水”

2020年04月03日 10:3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积极畅通政府采购和金融服务通道,实现“政、企、银”三方信息互通,并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创新财政扶持政策与银行金融专属产品相融合,打造“财政引流,信息共享,企银双赢”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模式,积极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据温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有效融资,该市利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快、信用好的特点,为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提供稳定还款来源,打通政府采购和信用融资渠道,以合同支付约定为基础形成融资资金流动闭环。该市财政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畅通工程。建立银行金融专属产品和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共享互通渠道,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支持,做好协调工作,但财政部门不得为相关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该市财政局还积极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覆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领域,给予财政奖励和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配套激励,发挥奖补红利效益,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积极性,降低中小企业信用融资难度切实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成本。

温州市财政局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该市财政局强调,采购人要做好政策宣传,为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为银行查询核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提供帮助。对供应商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应注明融资银行和账号为唯一收款账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因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导致收款银行和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已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没有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况下,不得对该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持供应商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签订合同等环节,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信息。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基本信息通过《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统计表》报送至财政部门。

此外,温州市还通过加码利率优惠、压缩办理时限、扩展使用范围等举措,帮助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融得起、借得快、用得巧”。其中,在利率方面,该市提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利率在一般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以上,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更大优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获得最长五个月(2月至6月)最高按照一年期LPR(市场报价利率)40%计算贷款利率的财政贴息,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办理时限方面,该市要求,银行在入围时应当承诺提交完整资料到完成贷款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供应商提出放款申请到完成放款不超过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超过9份、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确保融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在使用范围方面,该市明确,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综合授信产品,企业可以统筹安排授信额度用于信用贷款、承兑汇票、履约保函等,降低企业垫资压力,盘活企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