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相继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这两个文件都明确要求我们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自主创新。那么,如何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呢?这正是当前广大政府采购人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采取下列十项政策措施,或许能有效地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更快发展。
1、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就是政府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首购政策。由于企业新技术开发投资成本较高,技术应用又有市场风险,依靠普通的商业性市场是难以克服投资需求和市场商业性销售风险的。例如,有些企业投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在普通商业市场上不能找到需求,这样企业不但不能收回投资,甚至还可能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就应当根据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通过政府采购进行首购,使企业不但可以克服商业销售风险,而且还可以帮助社会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社会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普遍接受,又可以成为产品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的新动力。这就是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技术开发的认可性支持。
2、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订购制度。就是政府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实施订购政策。这种政策是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进行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是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措施,它是政府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引导性政策手段。政府对新技术产品的订购,还可以克服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的盲目性,因此,它是一种主动性的促进措施,与被动性的首购制度一起构成了对企业自主创新开发产品的全面支持和促进。在理解上应注意两点。一点是订购的原则必须十分明确,包括明确的创新概念、创新标准和创新认定程序及责任;另一点是遵循先有创新成果然后采购的原则,并且订购的对象是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的。
3、对自主创新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制度。这与上述“订购制度”差别不大,只是所鼓励的对象不同,“订购制度”所鼓励的对象是国内企业,而这一项激励政策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开发特殊创新产品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过去,为促进科研机构发挥创新优势,开发特殊创新产品,政府都是采取预拨科研经费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但随着科研机构向市场化体制的发展,这种方法已越来越使人们只注重事前想方设法争取项目资金,而不注重实际成果,有时使政府化了钱,还买不到创新成果,因此,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对政府需要的创新项目,国家实行提前发布创新项目采购信息,定期进行创新成果招标采购。这样,不仅可以鼓励众多的科研机构和人员参与研究,还能使国家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手段采购到最优秀的创新成果。
4、对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功能要求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特别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二是当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都具有自主创新成份时,优先采购自主创新成份含量高的产品与技术。
5、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实行优惠采购。就是对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技术,政府以高于同类不具有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技术的价格采购。价格优惠标准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规定,也可以具体情况具体规定,或者分别规定最低和最高优惠限额。通过适度的价格优惠;既可以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的销售,又可以使企业通过价格优惠而多得的收益,来加速技术开发,同时还能鼓励吏多的供应商为获得订单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展开竞争。
6、对特殊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唯一性采购。这一政策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等提出购买国家高新技术目录中所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与技术的要求,从而使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功能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对一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如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对国民经济、对某个行业发展等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的工程和产品,只要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政府就实行唯一性采购。如采购特殊性用途的建筑工程、计算机蕊片、软件产品和服务。
7、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就是通过政府采购鼓励和督促希望成为供应商的企业,必须采购或使用国产高新技术设备。例如,在选择向政府提供会议服务的钣店企业时,就可以将它是否使用国产高新技术设备作为服务设施,作为中标成交的标准之一。这是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商业企业普遍采购和使用国产高新技术设备的一条重要政策措施。
8、设置最低权值方法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被成交中标。就是在运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中标产品的过程中,由政府有权部门规定,对涉及技术含量高的工程、产品采购时必须考虑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同时为保证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对成交、中标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有权部门还应规定相应的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在总体因素中的最低权值。如规定最低权值不得低于18%。这种制度的实施,既使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吏多的得分和成交、中标机会,又避免了权值过低不能有效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并且,适度的权值比例,也不会导致自主创新因素成为成交、中标的唯一因素,而是成为评标多个重要因素中的一个因素。
9、设置固定比例方法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被采购。这一政策措施,与上述的唯一性采购等措施一样,是一种强制性的激励政策。就是由政府有权部门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某些重要项目中,特别是在国家重点建筑工程、软件及电脑等高科技产品中,规定本国自主创新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固定比例,凡达不到这种固定比例的,一律不得采购。虽然这种固定比例与上述的最低权值一样是适度的,但这里的固定比例是一种“一票否决”因素,而不是重要因素中的一个,且这种固定比例的动态性较强,它随着不同的采购项目和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情况而变化,所以,这一政策措施能直接、积极地推进自主创新项目的采购,促进我国自主创新事业的快速发展。
10、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由于我国幅圆广阔,有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自在执行或制定公共政策方面还有差别,特别是各个采购主体之间,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之间,各省政府采购目录及其采购限额之间的裁量和原则,都还有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来克服和解决各省、各行业、各地区之间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协调和促进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的实施。 (日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