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是采购人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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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政府采购的集团购买力促进自主创新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政府、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此充满期待,日前,财政部以三个文件形式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系列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这表明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已从理论准备、政策酝酿进入了具体操作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认真学习消化,积极行动,确保好政策有好落实。

  狠抓预算编制这一采购源头,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实行“倾斜式”安排,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提供资金保障

  采购人应将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优先同步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门,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应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不成搞成“两张皮”。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不能搞“盲人摸象”。采购人应当注意的是,鼓励购买自主创新产品,但不提倡以挤占人头经费、寅吃卯粮甚至举债的方法购买,应综合考虑单位运转和财力可能,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在采购预算的安排上重点向自主创新产品倾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工作中临时需要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一要做好业务指导,推进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离不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监管部门要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不能单位怎么报就怎么批,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开始前,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方法;二要搞好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有:采购预算编制情况,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三要做好考核评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狠抓采购评审这一关键环节,依据政策兑现自主创新产品的“特殊待遇”,真正使自主创新产品能够脱颖而出

  降低门槛,让自主创新产品轻松进入招标采购市场。采购人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以实际行动自觉地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视作一种责任、当作一种应尽的义务,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也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服务的供应商。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做好实际采购工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批准后可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优先选择自主创新供应商。

  在评审方法设置上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价格扣除”和“评审加分”,保证自主创新产品享受“超国民待遇”。一是价格扣除,财政部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优先成交。二是评审加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和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各项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活动的监督。监督的重点包括:招标文件中是否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监管部门还要建立采购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审查招标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价格扣除和评审加分,还要加强对评审活动的现场监督,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依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狠抓合同管理这一最后关口,公平履约,阳光验收,确保所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货真价实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中促进自主创新是必备条款,不得分包是基本原则,减轻创新主体的资金压力、让其轻装上阵、积蓄其发展后劲是主要目的。财政部文件明确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对自主创新产品推行阳光验收。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初始阶段,搞好项目验收至关重要,对有重大影响力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要牵头做好验收工作,商请科技、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采购人代表以及投标供应商代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还可以邀请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代表一起参与验收,一方面要保证不花冤枉钱,保证采购到的自主创新产品不是“冒牌货”,另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地搞好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不得掺杂任何个人偏见,确保验收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备案为主要手段对采购合同实施监督。监督重点有,采购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有无拒签现象;是否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阐明的自主创新事项签订合同;有无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现象;合同变更、补充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分包现象;供应商所供产品是否在有效认证期内,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

  狠抓产品目录这一核心内容,科学认定,及时发布,不断扩充和调整目录内项目,做到清单常新,避免误导

  确保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相关主管部门要出台认定标准,具体的认定工作应推行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自主创新产品认证中介机构,提高认证的质量和水准,真正让有着强大生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脱颖而出,对认证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要紧跟而上,在认定环节要逐步引入公证机制;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好中选优,只有具备强烈示范效应的产品才能榜上有名,从而使产品目录有着很高的含金量和社会信誉度,具体经办人员务必要出以公心,把产品目录制订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和要事来办,不可能丝毫的疏忽和懈怠;目录制订后并非一劳永逸,大功告成,不能因此刀枪收库、马放南山,要做好后期的跟踪管理工作,及时更新。

  产品目录发布要适时准确。首先要归口发布,财政部和科技部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发布的权威部门,其它任何部门或企业不得擅自发布,切实防范多头发布而导致的不正常现象,每次发布的信息力求少而精;其次要立体化发布,充分利用各类视听媒体的资源同步公开自主创新产品信息,在报纸、电视、网络、宣传牌、公益广告上作持续性地发布和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推介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更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在信息发布工作中担主角、挑大梁;再次要动态化发布,注意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既要有一定的时间让人们知晓,也要及时更新信息,在引导自主创新产品消费的同时要避免过时信息的误导。

  狠抓引导扶持这个重要手段,推动企业大力度地进行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如同“接力赛”一样永续发展

  政府及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可由政府出资设立官方性的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扶持,强制关停、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企业及其产品;搞好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自主创新产业要取得良性发展必须在起步阶段就走集群化、规模化发展路子,采取有效措施力避地区间和行业间产业布局雷同、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对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要注意控制,防止一哄而上;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带头研发自主创新产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它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要主动顺应市场需求,推进本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

  综上所述,推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需要政府推动,需要政策驱动,需要消费拉动,更需要市场主体积极主动,通过源源不断地创新做出适合政府采购胃口的“创新大餐”,加快建立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