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政策力促自主创新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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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于2007年4月3日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的出台,是政府采购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举措,必将对各级财政部门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和今后推动其他各项功能性政策出台产生重大影响。

  三大政策出台意义深远

  三大政策的出台翻开了中国政府采购史上崭新的一页,是政府采购真正发挥其政策功能的开始,是政府采购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开始。过去的政府采购活动更加注重具体工作的开展,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几乎是裹足不前。三大政策一出台,就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从上层主体打开了突破口,必将对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形成破竹之势。同时也会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优势,推动扶持民族产业、欠发达地区等功效产生带动作用。

  三大政策同时出台有利于从整体上保证政策得到落实

  三大政策同时出台是从财政管理和便于采购实行的角度,一步到位式的产生的。充分体现了财政工作的整体性,使得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来源环节就有了政策保障,更增加了政策得以落实的砝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从项目预算的资金源头上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例如本办法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则主要是利用放宽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在评审过程中给予价格和分支上的优惠等来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例如本办法中规定: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通过放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条件的方式给予自主创新产品资金支持,本办法中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三大政策只是促进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的一部分,还需进一步完善充实

  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是一套体系,三大政策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三大政策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许多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出台。例如需由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国货认定的标准、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和订购的政策等。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是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现各项激励政策功能的前提,但目前财政部尚未制定公布。财政部应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尽快研究制订,不要形成等米下锅的局面。
各地区政府采购部门在实践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政策并合理利用政策,坚持贯彻政府采购法,不能背离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又能依法保障各参与竞争的厂商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协调、反馈和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