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 促进自主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
中国政府采购网

  新年伊始,国务院就颁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该纲要明确了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其中放在第一位就是自主创新。所谓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该纲要进一步阐述了自主创新在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同时,在重要政策和措施中明确提出了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政府采购而言,无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提出重要的任务。
   政府采购能够促进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而如何实现国家的技术自主创新则是关键。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措施来推动技术创新。不言而喻,技术创新仅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奏效。在政府鼓励国家技术创新时,必须重视政府采购的作用发挥。不能把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的手段仅仅停留在税收优惠、直接投资等方面,而是要通过购买最终产品和高新技术等手段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多种主体参与自主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技术创新激励的手段,其发挥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政府部门的购买能够形成最为强大的市场需求,对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起到极大的需求拉动作用。这种作用与政府直接提供研发资助和政策优惠明显不同。政府采购则是一种能够增强企业或者科研机构适应市场、推出新产品,直接将科学研究转化为生产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这是因为,政府采购直接采购产品,对于企业而言,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也就意味着企业发展和壮大。
为了开发和使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影响新技术的需求有时比影响新技术的供给更加有效,而政府采购就是影响新技术的需求的典型例子。如前所述,除了政府可以采购产品外,政府采购还可以通过购买新技术的方式来促进多种主体的自主创新。发达的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在所有的产品采购中,能够为本国的经济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购买。因此,发达国家都积极采取措施,纷纷购买本国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以推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早期,由美国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联合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政府采购还没有能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倡导自主创新。在对外开放条件下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认真学习和充分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引进了大量技术和装备,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总之,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
   然而,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略或者还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在2000年我国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试点在全国展开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都是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基本上是自由采购。在自由采购的状态下,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目标几乎缺乏相应的约束,导致各部门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现象严重。这种分散采购不仅使得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缺乏经济调控功能,而且还滋生了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当然在促进技术自主创新方面更是无从谈起。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各个部门的自行采购中多喜欢购买外国货,而轻视本国产品;喜欢外国品牌,无视中国自主品牌;喜欢外国技术,歧视中国技术;喜欢外国服务,忽略中国的服务。等等。在分散采购中,各个部门的政府采购各自为阵,缺乏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只注重产品的价格或者性能,而不考虑推动产品的技术创新或者综合性能。这样,庞大政府需求市场被分割成互不联系、互相割裂的小市场,无法形成规模采购的强大政策效应。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保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除此之外,该法的第十条也明确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并且也规定了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我国的相关政策的实施。但是,我国近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些政策目标。尤其是在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方面,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明显不够。这主要表现为:第一、高新技术购买本国货的少,难以促进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以我国政府采购计算机软件为例,到2003年年底,中国市场的国产软件占有率仍然徘徊在30%。而且相较国外软件巨头20%-30%的高额利润率,国产软件的这一指标却在不断下滑,趋近于零。一项调查显示,2003年中国软件类企业整体销售收入下降2%,利润率更是史无前例地下滑了57%。正是缺少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力支持,国内软件行业的生存已经岌岌可危。第二、政府采购自主品牌的少,外国品牌的多,不能形成激励民族品牌的良好环境。以我国政府采购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汽车购买为例,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采购的汽车有3000多辆,总价值超过8亿元,其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汽车的清单上,自主品牌汽车中只有红旗轿车的采购量较大,其他自主品牌汽车很少。自主品牌的汽车没有了政府采购的这个大市场,也就失去了最大的消费群体。没有了消费者的产品也就谈不上盈利,更无法进行科技创新。第三、科研项目招标忽略了产学研结合,使得许多政府采购的科研项目只停留在实验室或者理论的可能上。
   规范我国政府采购 真正促进自主创新
   规范政府采购,促进我国多种主体积极参与自主创新行列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尽快制定购买本国货的法律法规。如前所述,政府采购购买本国货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促进本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本国的各个部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货。即使是那些已经加入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购买本国货所占的比例依然很高。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专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进一步落实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只有通过优先购买本国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扭转我国目前只注重购买外国技术和装备,而忽略购买本国技术和装备的不正常现象;才能保证国内一些具有创新能力企业有了稳定的市场需求,进而拉动各个创新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创新。
   改变政府直接投资方式,注重通过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长期以来,我们过分注重对具有创新能力的主体的无偿资金划拨,而忽略了通过竞争性方式激励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这样就造成了能够获得政府直接资助的主体因为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者项目来源,却缺乏进取与创新的动力;而一些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主体却因为资金问题,无法自主创新。为此,我们要改变不合理方式,针对不同的创新项目,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引入竞争,尤其要注重通过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来促进自主创新。具体说来,对于基础性的科技创新项目,在政府采购中可以通过提高投标人规格的方式,保证具有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参与竞标;而对于具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应该优先购买,并且采取首购政策,确保自主创新的可持续性。
   改变政府采购只注重购买货物的方式,转变为注重购买技术与货物并重的政策。政府技术采购也被称为公共技术采购是指对当时尚未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研制出来的某种产品或系统发出订单的行为。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政府技术采购,只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模式。其中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通过集中采购研发合同的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美国重视国防技术采购,注重发挥《购买美国产品法》在技术采购中作用,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为此,我国的政府采购也应该吸取经验,不能仅仅停留在购买国外的先进产品,而忽略对先进技术或核心技术的采购。对于国外的先进技术,我们可以采取首先采购,然后吸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致变成我们的自主创新技术。对于本国技术,我们要通过采购技术,鼓励原创技术和集成创新。当然,政府技术采购具有很大风险,有效的技术采购往往要依靠高度集中的政府购买力,而且技术采购应该在一些有国家控制的大规模、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注重技术采购并不意味着忽略产品的采购。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应该细分市场,针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采购模式和方法,真正形成技术、货物、服务和工程并重的科学采购体制。
   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构建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氛围。政府采购不管是直接采购货物、还是技术及其他,都需要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只有在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展开充分的竞争的政府采购,才能保证各个创新主体、尤其是企业这个重要的创新主体能够积极参与政府采购,获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支持。也只有不同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主体对政府采购充满信心和希望,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获得实现。对于我们目前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抓紧完善如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第一、政府采购的预算与计划实施机制。第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第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资格认证与监督管理机制。第四、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机制。第五、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