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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结果公告

2026年02月12日 10:3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建平县公安局
行政区域建平县公告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0:30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林玉芬、孙德峰、刘兴达
总成交金额¥75.2597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慧
项目联系电话13384215757
采购单位建平县公安局
采购单位地址红山街道泰安路2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842149099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鑫航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顺泰花园)04幢1单元1层010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384215757
公告信息
 
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鑫航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2-12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JH26-211322-00017

项目名称: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包

供应商名称: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9-40、49-41号

中标(成交)金额:522,647(元)

评审总得分:82.33(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包

供应商名称: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9-40、49-41号

中标(成交)金额:229,950(元)

评审总得分:82.33(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包

服务类

名称: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C18040101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建平县公安局民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

服务要求:(1)身故保险:公安民警被评为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意外死亡,理赔金额100万元; (2)意外伤残保额:20万元; (3)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理赔限额1万元; (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住院津贴每日补助100元,每次住院定额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多次住院累计定额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5)重大疾病保险,患有30样重大疾病理赔金额10万元; 注:团体重大疾病保险30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9.严重重症肌无力;30.终末期肺病。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果中标人在本年度的服务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还可再延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以实际人数为准,单价不变,如其他有变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相关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验收程序:按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验收报告:按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包

服务类

名称:建平县公安局民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项目(C18040101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建平县公安局辅警团体人身及重大疾病保险

服务要求:(1)身故保险:公安辅警被评为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意外死亡,理赔金额35万元; (2)意外伤残保额:7万元; (3)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理赔限额0.5万元; (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住院津贴每日补助50元,每次住院定额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多次住院累计定额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5)重大疾病保险,患有30样重大疾病理赔金额3.5万元; 注:团体重大疾病保险30种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9.严重重症肌无力;30.终末期肺病。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果中标人在本年度的服务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还可再延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以实际人数为准,单价不变,如其他有变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相关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验收程序:按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验收报告:按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林玉芬、孙德峰、刘兴达(包组编号:001,002)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取及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规定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898.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取及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规定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03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建平县公安局

地    址:红山街道泰安路25号

联系方式:13842149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鑫航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顺泰花园)04幢1单元1层01011

联系方式:13384215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慧

电      话:13384215757

十、附件

采购文件:磋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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