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6年09月07日 18:05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 ||
| 行政区域 | 阎良区 | 公告时间 | 2026年09月07日 18:05 |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张养森,王京明,雷天莉 | ||
| 总成交金额 | ¥6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庞冰倩、陈钊、刘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9-88228899-653 | ||
| 采购单位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胜利街康复巷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9-8686602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龙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A座A区501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9-88228899-653 | ||
| 附件: | |||
| 附件1 |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LZBE2026-1135..1B120260824001)-文件集.zip | ||
一、项目编号:LZBE2026-1135..1B1
二、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方法 | 是否价格扣除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座 | 综合评分法 | 否 | 600,000.00元 | 86.13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服务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 1-1 | 其他保险服务 |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 一、投保险种:医疗责任保险 二、责任限额 每年累计责任限额 10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30 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 2 万元(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 5 万元(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 每次事故及累计公平责任限额 5 万元 三、追溯期 1、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无追溯期; 2、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 3 年,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 3、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即追溯期至多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 五、保险条款 1、基本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免费发现期条款 (4)不计免赔险条款 (5)公平责任条款 六、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一、法律费用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情形,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在支付前应告知保险人,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告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QQ、短信告知等。 (2)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不得超出诉讼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或生效裁判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其中律师费用不得超过诉讼地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3)如某项法律费用无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或生效裁判中未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则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同意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QQ、短信告知等 特别约定二、鉴定费用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专家劳务费、尸检费等),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承担。 特别约定三、医务人员特别约定: (1)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家庭医生、进修生、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请的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 (2)在本保险合同中,医务人员也包括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办科教发 [2008] 45 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特别约定四、特别会诊费用为超出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时,以医疗机构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特别约定五、鉴于西安市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中医科执业医师及中西医结合科执业医师跨科室执业的现象,保险人承诺在日常的医师执业管理过程中对此类行为不视为违法或违规行为,对此类情况予以正常理赔。 特别约定六、对于有上级单位管理的医疗机构,提供本机构或上级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即可,保险人承诺对此类行为不视为违法或违规行为,对此类情况予以正常理赔。 特别约定七: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医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和解金额在 10000 元(含)以下的案件,其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赔偿责任限额为 20000 元 / 年,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 特别约定八、本协议中涉及法律条文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 特别约定九、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属于正常的诊疗活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特别约定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在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 (三)仲裁机构裁决、调解;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六)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本险种为医疗责任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责任限额标准:年度累计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限额30万元;法律费用累计限额为总累计限额10%,单次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计入人均限额),特别会诊费用2万元(额外赔付),每次事故及累计公平责任限额5万元。追溯期规则:首次投保无追溯期,连续投保最长追溯3年,断保后续保追溯期重置,最长不超3年。本保险适用医疗责任保险基本条款,配套错误遗漏、违反条件、免费发现期、不计免赔、公平责任五项附加条款。理赔服务规范:合规法律费用限额内赔付,常规费用事前告知即可,无定价标准费用需提前报备保险人同意;事故产生的鉴定、尸检等合理必要费用由保险人全额承担。承保人员涵盖在岗、外聘、进修、实习、多点执业及合规外出会诊医护人员。西安地区认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跨科执业,医疗机构凭本单位或上级执业许可证可正常理赔。1万元及以下医患和解案件适用简易理赔,年度简易案件赔付限额2万元。医护人员开展的公益义诊、医疗支援、应急救援等合规诊疗活动均纳入保险保障。理赔以司法判决、仲裁裁决、官方调解等法定结果为依据,合同条款与《民法典》存在冲突时,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 600,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养森(采购人代表)、王京明、雷天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取费基数,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服务类的收费标准计取。注:1、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龙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账 号:30201278019034 |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 1 |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0.9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地址:胜利街康复巷9号
联系方式:029-86866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龙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A座A区501室
联系方式:029-88228899-6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庞冰倩、陈钊、刘强
电话:029-88228899-653
龙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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