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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服务的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2025年12月12日 10:27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浙江省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0:27
预算金额¥140.1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null
项目联系电话15990101226
采购单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555号C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5990101226
代理机构名称详情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本部大楼物业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401600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物业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14016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不可替代的专属服务(理由):

1.1现物业公司长期服务该区域,熟悉其建筑结构及设备状况(如监控系统消防系统、能源管理系统、道闸管理系统等);
       1.2拥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丰富的管理经验;
       1.3服务区域内的大楼智能化系统绑定的管理平台由现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而本项目所需的人脸识别系统已接入该管理平台。
       2、服务统一、延续性要求(理由):
       2.1现物业服务公司可对大楼消防、电力系统管理的无缝衔接;
       2.2电梯维保等专项内容在一栋楼内无法分割,园区仅有一个消控室及监控大厅,无法共享和分割。
       2.3地下车库的统一管理且仅有一进一出两个出入口,无法由两家物业公司进行分别管理;
       2.4对设备维护记录等核心数据熟悉掌握程度。
       3、节约管理成本(理由):
       因共享公共区域,如地下车库出入口、消控室及监控大厅等区域,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可节约该区域人员经费支出。
       4、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浙江省公布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5、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杭州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2212室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8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董沁昵

联系电话:15990101226

传 真:/

地 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555号C座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联 系 人:匡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1-87807798

传 真: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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