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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2026年01月27日 13:31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本级)
行政区域大连市公告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3:31
预算金额¥61.6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工
项目联系电话0411-65851242
采购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石葵路5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11-82793254
代理机构名称大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11-65851242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本级)

项目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16300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承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指派的诉讼文书工作,诉讼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诉讼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和法院认为需要送达的诉讼材料。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6163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八十四条“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综上理由,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合理可行,单一来源单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1月27日2026年01月27日至2026年02月03日2026年02月0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吕女士

联系电话:0411-82793254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石葵路58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采购处

联系电话:0411-82569876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姜工

联系电话:0411-65851242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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