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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2026年02月04日 12:0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本级)
行政区域大连市公告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2:00
预算金额¥51.2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琳
项目联系电话15898172988
采购单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5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11-82793166
代理机构名称大连长茂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3号楼121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898172988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本级)

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12500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供邮寄送达服务,承担法院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5125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供邮寄送达服务,承担法院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九章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综上所述,本项目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综上所述,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三、公示期限

  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1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11-82793166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58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采购处

联系电话:0411-82569876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孙琳

联系电话:15898172988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3号楼1211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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