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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026年03月27日 11:11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
行政区域吉林省公告时间2026年03月27日 11:11
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晨宇
项目联系电话0431-88854358
采购单位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
采购单位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31-81344331
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万科社区20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31-88854358

吉林省鑫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

项目名称: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一标段省级党报形象宣传: 1.必须是吉林省域内省级党报媒体。 2.能够以1/2版、1/3版、1/4版、1/5版、整版或通版规格刊发形象宣传报道。 3.在提供服务期间指派专人到现场采访、撰写稿件、拍摄图片、设计编排版面,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版文字和板式刊发。 4.能够根据稿件质量、传输时效及技术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作出及时修改。 5.在提供服务期间派遣专人协助挖掘探索宣传素材。

二标段市级党报形象宣传: 1.是长春市域内市级党报媒体。 2.能够以1/2版、1/3版、1/4版、1/5版、整版或通版规格刊发形象宣传报道。 3.在提供服务期间指派专人到现场采访、撰写稿件、拍摄图片、设计编排版面,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版文字和板式刊发。 4.能够根据稿件质量、传输时效及技术服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作出及时修改。 5.在提供服务期间加入同级官方权威新媒体推送。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一标段50.0000万元;二标段50.000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为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鉴于采购单位性质和宣传工作的特殊性,在新闻媒体的选择上具有单一指向性和不可替代性,即只能与目标媒体自身或其指定的委托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宣传具有特殊性,新闻宣传在新闻媒体的选择上具有单一指向性和不可替代性,为开展好中共长春市二道区委宣传部2026-2027年省级、市级党报形象宣传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对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一标段单一来源供应商为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二标段单一来源供应商为长春掌上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依照本法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规定,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特此申请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一标段:

供应商全称: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供应商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二标段:

供应商全称:长春掌上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002号

三、公示期限

2026327日至202642

四、其他补充事宜:

1、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或异议中随时能够证明拟提供服务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本公司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收。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上述要求,我公司将协调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2、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赵超越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联系电话:0431-81344331

2.财政部门

联系人:长春市二道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联系电话:0431-84658564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王晨宇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万科社区204室

联系电话:0431-88854358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初审:仲崇敏    复审:王晨宇     终审:赵超越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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