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单一来源单一来源公示
2026年04月16日 16:4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法律文书送达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行政区域 | 上海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4月16日 16:40 |
| 预算金额 | ¥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 项目联系电话 | 22273333 | ||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铜川路143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22273333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法律文书送达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名称: 法律文书送达
数量:37500
预算金额(元):1500000
单位:件
简要规格描述: 速递服务
备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15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本项目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供寄递邮件服务,寄递内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和本法院机关文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本项目须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考虑到本项目为上海地区速递服务,故该项目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接。且该公司已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供多年速递服务。
综上所述,考虑到邮寄国家公文企业的唯一性和服务延续性,故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拟推荐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965号办公楼228室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4月15日 至 2026年04月2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 马振宏
联系地址: 铜川路1433号
联系电话: 22273333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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