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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单一来源公示

2026年08月31日 23:44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行政区域泰安市公告时间2026年08月31日 23:44
预算金额¥1600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杰
项目联系电话0538-8588685
采购单位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30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38-7258820
代理机构名称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东段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38-8588685

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拟对 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新泰市人民法院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三、采购预算(元):1,600,000.00

四、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我院须采购公证参与司法服务项目。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2026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单位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26]18号),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与新泰市公证处被指定为新泰市人民法院定点试点单位。2026年7月29日,经新泰市公证处提请的《关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的回函》,其属于公益事业一类事业单位,无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故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作为新泰市人民法院的定点试点单位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六、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七、拟定唯一供应商

1.供应商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金山路1号

八、单一来源论证专家

贾文娟、孙丽珺、高秀美

九、公示期:2026年08月31日—2026年09月07日

十、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新泰市人民法院本级

联系人:陈主任

联系电话:0538-7258820

地址: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309号

监管部门:

联系人: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0538-6221070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66号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杰

联系电话:0538-8588685

地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东段畜牧局东综合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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