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规范,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真实、可靠。
★二、严格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及全部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均衡抽检要求,任务完成率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抽检任务。
★三、及时在国抽系统上传数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备注、标注。
★四、要坚持抽检的靶向性,不合格率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实际考核要求进行调整。
★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中止合同。
★合同约定事项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完成2026年(406)项(生产环节106,流通环节300批次)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计划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要求。
第二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食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完成抽检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监测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甲方。
第三条:甲方负责协调支付乙方承检工作的费用,承检费用包括检测费、买样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但最迟应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第五条:乙方不能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六条:乙方抽取样品的地点和经营者应从甲方确定的名单和区域内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和区域以外的地点和经营者抽样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利用国抽信息系统校验统计功能,减少重复抽检。 第七条:乙方抽取样品的买样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应保留购买凭证。
第八条:乙方用于检测所购买的抽检样品(备样加封后留存在乙方),物权属于甲方。经破坏性试验无法修复的样品,乙方应登记造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样品处理情况报甲方备案;不经破坏性试验且仍有利用价值的,乙方应将所检样品交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乙方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抽样食品检验数据和分析报告书面提交甲方。
所有抽检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由乙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如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可能违法添加导致人体急性、亚急性健康损害的非食用物质),应当在1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报告,确认对方收悉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乙方对监督抽检的食品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乙方应采用国家抽检细则里的方法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样品生产者或被抽检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检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备样复检,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对受委托检测样品的检验数据保密,数据仅提供给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泄漏。乙方向第三人泄漏检验数据,甲方不支付乙方承检费用,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一倍的违约金,同时在甲方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出具虚假数据和结论的,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并支付承检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由于虚假数据和结论而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在甲方指定媒体上澄清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至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期间,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同类食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监测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若乙方存在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通风报信、串通造假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1.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乙方负有继续完成之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总承检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并不予结算剩余款项。
2.乙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抽样信息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检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因抽样不当导致其抽样信息无法提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或因抽样不当不能进行检验等情形,所发生的该笔承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剩余款项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抽样工作。
第十九条:甲方应在乙方抽检任务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承检费用。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及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可预见性,中标单位须建立灵活机动的服务响应机制,不受年度计划抽检任务完成进度的限制。在服务期内,即使年度计划任务已提前完成,中标单位仍应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配合并保障应急突发情况,临时部署的各项应急抽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容发生变化的,按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