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送达服务
1.要求提供专员驻场式服务,提供法官发起送达任务,电话专员和当事人确认是否进行电子送达,和当事人核对文书内容,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电话和住址等工作,实现文书检查、电子文书签收跟踪全过程。
2.要求实现做到电子送达电话催收,最少一个电子送达实现一次电话催收的要求;
3.要求负责发送的文书进行跟踪催收,并检查签收情况等,对短信没有签收成功的情况下,进行电话催签跟踪;
4.要求专员的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节假日等依据法院规定执行,服从所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5.要求专员能够熟练操作所在法院使用的集约送达工作平台系统,并负责对外提供给被送达人签收的平台、对内提供给法官获知送达结果的平台、送达管理的平台的答疑解惑;
6.要求实现通过对送达业务的了解和送达外包服务的实践,整理出符合所在法院工作流程、工作实际的送达专员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
7.要求送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送达成功与否须经审判团队确认;
8.要求电子送达专员电话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等;
(2)通知当事人开庭/谈话时间、地点及告知相关事项;
(3)根据需要制作电话通知情况的工作记录。
9.要求专员所做的与送达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1)对新收案件整理、排序、登记、分类;
(2)审判团队提出的其他与送达相关的辅助工作;
(3)定期上报工作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拨打电话次数、电子送达数量等。
2.服务质量及服务标准
投标人需建立健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集约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对项目服务质量的承诺、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
3.项目组织人员要求
为顺利完成项目的需求分析和部署实施等工作,投标人必须组织稳定的、经验丰富的项目团队来完成项目的实施和保障工作。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的人力安排和组织保证、并制订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1)项目组成员须包括项目经理、电子送达服务人员,项目经理1人可不驻场。
(2)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IT项目管理经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且资质不得低于原要求;
(3)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本项目要求,统筹项目实施,协调系统部署、人员培训管理等方面工作。
(4)本项目的服务人员需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上岗前需具备专业技能培训经历;服务人员服务态度端正、作风优良,熟悉法院中需要服务岗位的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电脑等办公设备,服从法院的规章制度;
(5)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材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并与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法院的保密制度,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查看、复制、摘抄、增加或删改信息和数据。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情况处理方案,包括对于应急事项的处理流程、处理方法,日常预防机制等。
5.安全保密措施
(1)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院方的有关规定。
(2)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院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院方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院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投标人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院方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投标人工作人员未经院方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 U 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未经院方批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投标人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院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投标人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 投标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项目设备需求
为了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运行,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相应设备入场,提供设备需为国产安全可靠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电脑、电话、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