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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2026年07月20日 16:02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
品目

采购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行政区域思明区公告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6:0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7月20日至2026年07月27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开标时间2026年08月10日 09:15
开标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A区开标室2(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预算金额¥679.932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戴秀贞、刘瑞凤、危青
项目联系电话0592-6080599
采购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11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92-5862846
代理机构名称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大厦8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2-6080599
附件:
附件1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350203]HC[GK]202600420260712003)-文件集.zip

项目概况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委托,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对[350203]HC[GK]2026004、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8月10日 09时15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3]HC[GK]2026004

项目名称: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799,320.00元

采购包1(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一)):

采购包预算金额:1,012,86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012,86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一)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012,86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2(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二)):

采购包预算金额:855,78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55,78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二)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55,78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3(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三)):

采购包预算金额:868,02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68,02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三)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68,02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4(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四)):

采购包预算金额:608,94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08,94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四)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08,94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5(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五)):

采购包预算金额:812,94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12,94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5-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五)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12,94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6(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六)):

采购包预算金额:939,42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939,42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六)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939,42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7(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七)):

采购包预算金额:844,56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44,56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7-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七)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44,56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采购包8(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八)):

采购包预算金额:856,8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856,8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8-1 A07060199-其他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2026学年思明区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片区八) 1(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56,80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4: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5: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6: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7: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采购包8:

本采购包以预留份额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以6.2特定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预留份额)”内容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4: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5: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6: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7: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采购包8: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备注: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情形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作出说明。】;(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年内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1)本采购包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预留比例: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4%。(3)货物为投标人全部制造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非投标人全部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及《分包意向协议》(按“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即为货物购买意向协议。(4)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合同金额占比:成品粮合计不超过12%、成品食用油合计不超过8%、乳制品合计不超过15%、冷鲜畜禽肉合计不超过60%、鲜蛋合计不超过5%。;(5)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07-20 2026-07-27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8-10 09:15: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A区开标室2(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若现场提交CA的,请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CA证书提交至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A区开标室2。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11楼

联系方式:0592-58628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95号工商银行大厦8楼

联系方式:0592-60805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戴秀贞、刘瑞凤、危青

电话:0592-6080599

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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