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原与品种真伪参数
1.所有中药饮片基原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规定的法定药用来源,明确科、属、种及药用部位。(基原:指中药的法定药用来源,即该饮片对应的原植物、原动物或矿物的科、属、种及药用部位。基原真伪是判定中药饮片是否为法定正品的核心依据。)
2.严禁使用伪品、混淆品、地方习用品、非药用部位替代法定正品。
3.药典未收载品种,执行《辽宁省中药材标准》第二册及《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等相关规定标准。
4.首次供货或产地、厂家发生变更时供应商应按品种提供基原鉴定报告、主产地证明及来源合法性材料,每批次供货只需提供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5.道地药材占比≥50%,优先选用传统道地产区品种。
6.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药饮片投标样品,中标样品由医院封样留存,作为后续供货验收依据;实际供货饮片的基原、品质、炮制、性状等须与封样样品完全一致,严禁 “样品合格、供货不合格”。
(二)性状与炮制规范参数
1.饮片外观、色泽、质地、气味、断面等符合法定正品特征。
2.无虫蛀、霉变、走油、泛油、变色、异味、风化、潮解等变质现象。
3.炮制工艺严格按清炒、麸炒、酒炙、醋炙、盐制、姜制、蜜炙、蒸、煮、煅等法定规范执行,无生熟不均、焦糊、过度炮制、炮制不足。
4.切制规格均匀,无碎末、灰屑、泥沙杂质及非药用部位,杂质含量符合法定限度。
5.全部饮片为选货,执行 “三无一全” 标准:无硫磺加工、无黄曲霉毒素、无公害、全过程可追溯。
(三)纯度与安全限量参数
1.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严格符合药典限度要求。
2.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符合国家强制性限量标准。
3.农药残留:国家禁用农药不得检出,其他农残符合法定要求。
4.黄曲霉毒素:果实种子类、花类、易霉变类饮片必须专项检测,结果合格。
5.微生物限度符合标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等致病性微生物。
(四)有效成分与含量控制参数
1.药典规定含量测定的品种,指标性成分含量不低于法定下限。
2.临床高值品种应提供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由供应商在投标时或首次供货时提供,确保批次间质量均一、稳定、可控。
3.实行优质优价原则。对有效成分含量、纯度、等级等质量指标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定标准,或提供道地药材证明、特征 指纹图谱的,在综合评审中予以客观量化质量加分,加分规则统一、公开、对所有投标人平等适用。
(五)包装、标签与质量追溯参数
1.包装采用药用密封防潮材料,具备防虫、防污染、防串味功能。
2.标签完整标注:品名、规格、产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检验合格证、追溯码。
3.包装色标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4.供应商建立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覆盖种植、采收、加工、检验、配送全流程5.每批次饮片随货附带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出厂检验报告;临床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贵细品种应提供具有 CMA/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包含含量、安全限量等关键指标。
(六)质量检验与验收技术参数
1.医院有权对入库饮片随机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或药品监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2.不符合本技术参数的饮片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入库使用。
3.饮片有效期不少于 2 年。
4.验收以基原、性状、炮制、纯度、安全限量、标签、追溯为核心技术判定依据。
(七)供应商质量资质参数
1.生产企业: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认证证书。
2.经营企业: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并提供生产厂家合法资质。
3.企业具备规范的质检室、标本 留样室、符合 GSP 标准的仓储条件及相应质检设备。
4.近三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违法违规处罚、无失信记录。
(七)配送要求
1.1中药饮片品种齐全,能够完全满足医院日常临床诊疗需要, 配送率需达到100%。
1.2库存需求:每种药品的库存量是医院月采购量的3倍及以上。
1.3应具备覆盖配送我院所在区域的供应和运输能力,满足中药 饮片在运输过程中的储运要求。按药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相关运 输要求。因供应商工作失误造成的药品遗失或损坏,应负责及时补齐 或退换,并保证在一周以内退换药品。
1.4供货服务需根据医院通知的供货时间、品种和数量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药饮片送达医院指定地点。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天气、疫情等),须在接到采购订单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供应商需承诺特殊、急需药品的及时配送,以保证能满足紧急需求,具体药品品种、规格、数量按医院实际需求数量执行。
1.5医院将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中药饮片采购计划,医院 有权根据医院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对项目采购文件的需求表中所列中 药饮片品种进行调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无货、采购量少等) 不执行采购计划。如遇某些品种无法供货或生产厂家断货,须提前告 知医院。
1.6所供中药饮片质量须符合医院入库验收标准,中药饮片有效 期至少在2年;对于包装破损、吸潮结块等验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须及时予以更换,不得影响医院临床使用;对于医院库房积压、滞销的 中药饮片,无条件给予退换。药品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商承担。
1.7如若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医院中药饮片时,出现不合格事件,供应商须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若因中药饮片的 质量原因而引起医院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如 若因中药饮片质量问题引起医院与患者之间产生医疗纠纷,供应商须 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医院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1.8如未满足以上要求,产生的所有后果,由配送商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