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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TZSB-01-2026-034)公开招标公告

2026年08月11日 18:5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
品目

采购单位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8:5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8月11日至2026年08月18日
每日上午:09:00 至 11:30  下午:14:0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10室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02日 09:30
开标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05室
预算金额¥992.24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83708911
采购单位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采购单位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A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2-23511685
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83708911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TZSB-01-2026-034)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TZSB-01-2026-034)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1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项目概况
      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10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ZSB-01-2026-034
项目名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第一批)
预算金额:992.24万元
最高限价:992.24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25 225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全自动血液分析仪1台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多功能微孔板检测仪(多参数微孔板检测仪)1台
激光仪器 采购激光粒度仪1台
第2包 130 130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流式细胞分析仪1台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1台
第3包 76 76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细胞计数仪1台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全自动细胞计数及活力分析仪1台
生化分离分析仪器 采购单细胞凝胶电泳1台
第4包 78.6 78.6 物理特性分析仪器及校准仪器 采购卡氏水分测定仪1台
物理特性分析仪器及校准仪器 采购不溶性微粒测定仪1台
电化学分析仪器 采购pH计1台
安全仪器 采购生物安全柜1台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 采购浮游生物采样器3台
第5包 114.64 114.64 物理特性分析仪器及校准仪器 采购扫描电镜1台
第6包 136.5 136.5 色谱仪 采购超高效(压)液相色谱仪(2)1台
色谱仪 采购气相色谱仪1台
第7包 144.5 144.5 色谱仪 采购高效液相色谱仪(1)1台
色谱仪 采购超高效(压)液相色谱仪(1)1台
第8包 87 87 色谱仪 采购低压液相色谱1台
色谱仪 采购高效液相色谱仪(2)1台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货到交货地点,货到交货地点后15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小微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六)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七)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2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3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4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5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6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7包:同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8包:(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四)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小微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六)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七)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包:(1)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2026年至今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根据在开标当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服务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6)投标单位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2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3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4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5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6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7包:同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第8包:(1)投标人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2026年至今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根据在开标当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服务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026年08月18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10室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05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公司账号信息:开 户 名: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229153158107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注: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8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A座
  联系方式:022-235116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6号鑫茂科技园综合楼一层110室
  联系方式:022-837089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022-83708911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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