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辽宁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与官屯镇连片构成大石桥“中国镁都”核心矿集区,全域菱镁、滑石、白云石等资源富集,是全国菱镁开采、镁质耐火材料深加工、镁新材料产业核心承载区;两区产业互补、资源连片、矿权交错,也是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点片区,本区域分布各类在产矿山、露天采场、历史老窑、尾矿库,跨镇街采空重叠区,存在大量跨矿界隐蔽致灾盲区。为全面查清本区域采空区、地下矿山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地压活动、露天边坡、尾矿库等各类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分布特征、发育规律及风险等级,精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规范区域采掘活动、灾害治理及生态修复工作,特开展本次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为区域安全规划、隐患治理、应急管控、资源开发提供依据。
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区面积160.60km2,区内共有60处矿山,按照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矿山43处、地下开采矿山14处,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结合的矿山3处。按照矿种划分,金矿7处、白云岩2处、滑石5处、建筑用白云岩6处、建筑用大理岩24处、建筑用花岗岩3处、菱镁矿7处、冶金用白云岩4处、砖瓦用粘土2处。
★二、服务需求
收集2019年矿山采空区调查报告和以往矿山、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结合现场调查、物探、钻探、抽水试验、岩石力学试验等多手段综合探查,重点查明区域采空区分布范围与空间形态、地质构造特征、地下水源与导水通道、地压活动异常区域、露天边坡稳定性及尾矿库潜在风险等关键致灾因素。在地面普查阶段,系统开展采空区、含水体及断裂构造的宏观识别与定位;在井下探查阶段,探测采空区边界、导(含)水体、微小构造及应力集中区,揭示隐伏于矿体及围岩内的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的灾变演化特征。同时,针对露天矿山采矿权范围内滑坡、坍塌等历史灾害区,开展地质构造、边坡岩体结构、水文地质条件及采空区(含溶洞)的综合调查,结合高陡边坡稳定性评估和力学测试成果,定量评价灾害易发性。最终,基于上述成果提出针对性防治建议与工程对策,为矿山灾害预警、防控治理及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服务标准规范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典》(2026年8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6月)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
2.政策文件要求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2022年7月25日);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2022年2月8日);
(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应急非煤〔2022〕12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70号);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
(7)《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矿安〔2024〕41号);
(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函〔2024〕259号);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认真做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7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辽矿安监三〔2025〕7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辽矿安监三〔2024〕79号);
(12)《辽宁省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工作方案》(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
(1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5〕18号);
3.规范规程
(1)《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
(2)《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 22.3-2024)等其他相关规范。
★四、技术要求
1.资料收集与分析
系统收集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以往勘查资料、开采历史、现状,以及生产区、规划区的相关报告、图纸、台账等资料,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生产建设现状、以往灾害(事故)情况等。
通过调查走访,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历史、开采工艺、地面及井下现状等情况,以及尾矿库的建设历史、堆存工艺、日常运行等情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3~5年生产规划,分析以往地质勘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料的完整性及可靠性。
2.现场探查
组织区域内各生产矿山完成单体隐蔽致灾因素全面自查,补齐井下巷道实测、老空积水、地质构造等基础数据。针对跨矿权边界、连片采空区、地下水连通带等区域性重点区域,采用政府统筹、第三方专业机构牵头的联合探查模式,严格遵循物探扫面、异常加密、钻探验证的作业原则,全面排查单一矿山无法查清的区域性连通性隐蔽隐患。
3.综合研判
整合物探、钻探、监测、实地核查等各类数据,完成所有隐患要素矢量化上图。深入研判各类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的发育特征、空间分布、连通机制及致灾机理,开展灾害风险分级,明确各区块主要致灾类型,针对性划分风险管控分区,初步制定分区管控和工程治理建议。
4.提交普查成果
梳理汇总全部普查成果,统一数据标准、坐标体系和成果格式。综合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报告》。
★五、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六、成果要求
《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报告》、相关图件和统计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