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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BH-2026-069)公开招标公告

2026年09月03日 23:5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行政区域滨海新区公告时间2026年09月03日 23:5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9月03日至2026年09月10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24日 09:30
开标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5
预算金额¥1317.9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超、曹治国、石晶
项目联系电话022-59002816转6698 企业邮箱:bhzbdl2016@163.com
采购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7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2-66313918
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59002816
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BH-2026-069)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BH-2026-069)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3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项目概况
      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BHGP-BH-2026-069
项目名称: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设备更新项目
预算金额:1317.9万元
最高限价:1317.9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67 267 其他仪器仪表 食品添加剂检测设备(一),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2包 360.4 360.4 其他仪器仪表 食品添加剂检测设备(二),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3包 325 325 其他仪器仪表 重金属类检测设备,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4包 210.2 210.2 其他仪器仪表 微生物类检测设备,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5包 155.3 155.3 其他仪器仪表 样品前处理与辅助类检测设备,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享受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企业规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予进行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5〕23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为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出具《声明函》,并说明各项本国产品成本明细以及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供应商为该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7、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 第2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可享受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企业规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予进行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5〕23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为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出具《声明函》,并说明各项本国产品成本明细以及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供应商为该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7、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 第3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货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5〕23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为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出具《声明函》,并说明各项本国产品成本明细以及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供应商为该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7、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4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5〕23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为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出具《声明函》,并说明各项本国产品成本明细以及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供应商为该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7、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5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货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5〕23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为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应当按照出具《声明函》,并说明各项本国产品成本明细以及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供应商为该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7、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本项目第4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3包、第5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于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后出具的资信证明;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5年或2026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03日 2026年09月10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方式:1、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1)投标人在公告附件下载《供应商基本信息填报表》进行填报; 2)投标人将《供应商基本信息填报表》内容填写齐全后,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bhzbdl2016@163.com)并告知“文件联系人”; 3)项目负责人根据基本信息中记载的邮箱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通过邮件回复确认已收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流程。 2、代理机构“文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小杰,022-59002818。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9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5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第1包、第2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 第1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第2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70号
  联系方式:022-663139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天润科技园A213
  联系方式:022-59002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超、曹治国、石晶
  电 话:022-59002816转6698 企业邮箱:bhzbdl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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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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