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政采公告 » 地方公告 » 更正公告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融合法庭项目补充事项公告(一次)

2026年01月04日 16:39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融合法庭项目
品目

其他信息化设备

采购单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26年01月04日 16:39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6日更正日期2026年01月0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彬
项目联系电话0951-6891055
采购单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951-6922069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51-6891055
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NJC/A25022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融合法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1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一、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1月20日9:00。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补充事项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在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与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四、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增加:4.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更正日期: 2026-01-04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本项目的答疑文件。如有疑问请致电0951-6891055咨询。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

        联系方式:0951-69220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联系方式:0951-689105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邓婷

        电话:0951-6922069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田彬

        电话:0951-6891055

五、附件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04

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