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窗帘项目更正公告[2026]
2026年01月23日 18:02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窗帘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6年01月23日 18:02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1月13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1月22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768415512 | ||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76841551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要素大市场A区6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51-66223831 | ||
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窗帘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6BFAHZ00037
项目名称: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窗帘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5项“电动轨道”中“3.特性:(1)拉伸试验: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210Mpa,拉伸强度240Mpa,断后伸长率<16%”更正为“3.特性:(1)拉伸试验: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210Mpa,拉伸强度≥240Mpa,断后伸长率≥8%”。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6项“手动轨道”中“3.特性:(1)拉伸试验: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210Mpa,拉伸强度≥240Mpa,断后伸长率<16%”更正为“3.特性:(1)拉伸试验: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210Mpa,拉伸强度≥240Mpa,断后伸长率≥8%”。 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13项“隐形折叠纱窗”中“(3)力学性能:抗拉强度≥210,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180,断后伸长率≥11”更正为“(3)力学性能:抗拉强度≥210Mpa,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180Mpa,断后伸长率≥8%”。 4.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02月09日10点00分。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CS电动天棚帘的面料要求与卷帘相同,是否可以提供卷帘检测报告作为FCS电动天棚帘满足评审的证明材料?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FCS电动天棚帘”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响应表中响应即可。 2.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投标人履约能力”中,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如果是阻燃布帘、阻燃纱帘、阻燃遮光卷帘等成品,是否认可?证书中认证范围产品名称与文件要求有差异,但同属一种产品,仅叫法不同,是否认可?比如窗帘(含阻燃窗帘面料)、窗帘(含阻燃卷帘面料)、窗帘(含阻燃窗纱面料)、窗帘(含卷帘面料)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
联系方式:187684155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式:0551-66223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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