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博物馆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2026年02月13日 11:57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淮安市博物馆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 ||
| 品目 | 空调机 | ||
| 采购单位 | 淮安市博物馆 | ||
| 行政区域 | 淮安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2月13日 11:57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2月11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2月13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刘信雨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700000000 | ||
| 采购单位 | 淮安市博物馆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淮安市健康西路146-1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17-83688589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刘信雨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G2026-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淮安市博物馆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2-1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因采购公告中“(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现澄清该部分以采购文件为准,即:“(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更正日期:2026-02-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淮安市博物馆
单位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6-1号
联系人:谢主任
联系电话:0517-836885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联系人:刘信雨
联系电话:0517-80996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信雨
电话:0517-80996036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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