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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6年02月13日 17:12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区域宁德市公告时间2026年02月13日 17:12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30日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慧、黄德勇、王惠霞、蒋润泽
项目联系电话0593-2868755
采购单位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古溪路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93-2766837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357号(原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11层10办公、17层09办公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3-2868755
附件:
附件1《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zip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901]ZDZB[GK]2025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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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八、政府采购政策”“第17点”补充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客户端的《报价分册》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处上传“《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不享受本国产品的价格扣除政策。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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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古溪路7号

联系方式:0593-27668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357号(原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11层10办公、17层09办公

联系方式:0593-28687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慧、黄德勇、王惠霞、蒋润泽

电话:0593-2868755

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1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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