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6年05月09日 17:1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6年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 ||
| 品目 | 货物/物资/基础化学品及相关产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试剂和助剂 | ||
| 采购单位 |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26年05月09日 17:10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5月06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5月08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军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212270030 | ||
| 采购单位 |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178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15537032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号05幢,02幢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3956191652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H01CG2026HW9037(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0120260417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0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 序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4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1)允许分包的范围和内容: 分包范围: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一、实验室气体1-6项,分包内容:一、实验室气体 ; (2)分包的金额和对分包人资质要求: 分包金额6.5万元,分包人资质:需满足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分包;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根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向中小企业分包。 (4)除上述情形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13 |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标准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及采购包,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合同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0%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0% ;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 |
现修改为:
| 序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4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1)允许分包的范围和内容: 分包范围: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一、实验室气体1-6项,分包内容:一、实验室气体 ; (2)分包的金额和对分包人资质要求:分包人资质:需满足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分包;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采购人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根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向中小企业分包。 (4)除上述情形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13 |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标准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及采购包,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合同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0%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0% ;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4% 。 |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澄清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178 号
联系方式:0553-3810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号
联系方式:15212270030、18305530407、133555314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学文、唐晨、刘亮
电话:15212270030、18305530407、133555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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