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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广西固定污染源飞行抽检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2026年05月15日 17:59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度广西固定污染源飞行抽检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7:59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11日更正日期2026年05月15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翠菊
项目联系电话0771-5709676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71-5313068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1号J栋J-1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771-570967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6-G3-000971-DSG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度广西固定污染源飞行抽检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节评分标准—价格分(满分10分)—投标报价(1)评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标报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中标人的中标金额等于投标报价。
(2)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投标产品制造商全部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对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且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4%);不符合上述给予扣除情形的,评标价=投标报价。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报价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4)价格分计算公式: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10分。
(5)低价说明。
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②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③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评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标报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中标人的中标金额等于投标报价。
(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服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对其最后报价给予10%(范围为10-20%)的扣除。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1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范围为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4%)。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报价。
(6)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报价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7)价格分计算公式: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10分。
(8)低价说明。
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②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③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按以上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                        

联系方式:0771-53130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1号J栋J-12号                        

联系方式:0771-5709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翠菊  

电      话:0771-570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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