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更正公告
2026年08月06日 10:36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 ||
| 品目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 采购单位 | 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 ||
| 行政区域 | 张家港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8月06日 10:36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8月05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8月06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吴卫香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12-58277782 | ||
| 采购单位 | 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06383891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苏州市沛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张家港市新农路8号暨阳国际商务中心A座十二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吴卫香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82-SZPZ-G2026-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首次公告日期:2026-08-0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2.3.3中“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现更正为:“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更正内容2: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6.1.4中 “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3: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子合同)5.1.16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4: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1中“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5: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2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6: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商务条款 1.2服务地点中“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日期:2026-08-05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联系人:赵孝金
联系电话:130638389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沛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新农路8号暨阳国际商务中心A座十二楼
联系人:吴卫香
联系电话:0512-582777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卫香
电话:0512-5827778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附件:JSZC-320582-SZPZ-G2026-0003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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