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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更正公告

2026年08月06日 10:36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品目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行政区域张家港市公告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0:36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05日更正日期2026年08月0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卫香
项目联系电话0512-58277782
采购单位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采购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063838910
代理机构名称苏州市沛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张家港市新农路8号暨阳国际商务中心A座十二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卫香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82-SZPZ-G2026-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首次公告日期:2026-08-0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2.3.3中“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现更正为:“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更正内容2: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6.1.4中 “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3: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子合同)5.1.16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4: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1中“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5: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2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6: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商务条款 1.2服务地点中“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日期:2026-08-05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联系人:赵孝金

联系电话:130638389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沛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新农路8号暨阳国际商务中心A座十二楼

联系人:吴卫香

联系电话:0512-582777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卫香

电话:0512-58277782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JSZC-320582-SZPZ-G2026-0003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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