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疗设备消毒供应中心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6年08月28日 11:44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疗设备消毒供应中心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 ||
| 行政区域 | 张家口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8月28日 11:44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8月07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8月28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卢晓梅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313-7680612 | ||
| 采购单位 |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前街礼拜寺巷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313-8045171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313-7680613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B202512361012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疗设备消毒供应中心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一、原文: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一、商务标内容(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1、同类业绩: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以投标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为准。本项目共四个核心产品,针对每个核心产品只可提供一份业绩,(如所提供的一份业绩包含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按核心产品数量计算得分;涉及相同核心产品的不同业绩不重复计算得分)。业绩须以完整合同或协议和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为准。所指业绩不属于资格审查,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变更为:四部分采购需求中一、商务标内容(二)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1、同类业绩: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以投标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为准。本项目共四个核心产品,针对每个核心产品只可提供一份业绩,(如所提供的一份业绩包含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按核心产品数量计算得分;涉及相同核心产品的不同业绩不重复计算得分)。业绩须以完整合同或协议和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为准。所指业绩不属于资格审查,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二、原文: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二)商务部分(明标)1、业绩评分标准中,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以投标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为准。 本项目共四个核心产品,针对每个核心产品只可提供一份业绩,(如所提供的一份业绩包含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按核心产品数量计算得分;涉及相同核心产品的不同业绩不重复计算得分)。业绩须以完整合同或协议和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为准。所指业绩不属于资格审查, 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业绩须为完整合同或协议书的扫描件。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扫描件得 2分,累计提供4份分别对应不同核心产品的有效合同可得满分8分。备注: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清晰的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 签订的完整合同扫描件为准,材料不全者不得分。变更为:第五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二)商务部分(明标)1、业绩评分标准中,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以投标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为准。本项目共四个核心产品,针对每个核心产品只可提供一份业绩,(如所提供的一份业绩包含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按核心产品数量计算得分;涉及相同核心产品的不同业绩不重复计算得分)。业绩须以完整合同或协议和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为准。所指业绩不属于资格审查,未提供者不作为无效投标,但在相应评分标准中不予计分。业绩须为完整合同或协议书的扫描件。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扫描件得2分,累计提供4份分别对应不同核心产品的有效合同可得满分8分。备注: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清晰的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与终端用户(使用单位)签订的完整合同扫描件为准,材料不全者不得分。三、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9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9月1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6年08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地 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前街礼拜寺巷6号
联系方式:0313-80451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
联系方式:0313-76806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晓梅
电 话:0313-7680612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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