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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安徽省省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与质控服务更正公告2

2026年09月03日 17:36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安徽省省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与质控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2026年09月03日 17:36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28日更正日期2026年09月0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彬
项目联系电话18919635957
采购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7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8919635957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51-66223791、66223922

2026年安徽省省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与质控服务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6BFAFZ50632

项目名称:2026年安徽省省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与质控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第三章采购需求第1-4包要求“中标人需要配备必要的备机。投标人须提供备机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按站点数至少1/4的比例配置)、来源、原理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库存设备清单,已购买或租赁的须提供购置/租赁发票和合同关键页,未提供的投标无效)”;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4包“颗粒物PM2.5备机配备”要求设备如为自有提供采购合同扫描件;如为租赁,提供租赁协议扫描件。针对以上两点,我单位为拟配备设备生产厂商,无法提供租赁或购买或发票证明材料,请问投标文件中我单位提供“制造商承诺函(承诺备机为自有资产,种类、品牌、型号、数量及配置比例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为备机归属证明,并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委托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作为相关佐证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针对上述两项条款,投标人如为设备生产厂商的,无需提供采购、租赁相关合同及发票材料,仅提供能够证明拟配备设备为投标人自主生产的相关材料,即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4包“颗粒物比对设备配备”、第5包“现场比对设备配备”“现场质控设备配备”等要求提供“如为自有提供采购合同扫描件;如为租赁,提供租赁协议扫描件。”投标人如为设备生产厂商的,无需提供采购、租赁相关合同等材料,仅提供能够证明拟配备设备为投标人自主生产的相关材料,即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备注:

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766号

联系方式:0551-62826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式:0551-66223922、66223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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